Re: [新闻] 国中生迟到被罚抄课文...提国赔求偿140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2 13:52:42
※ 引述《kenny1300175 (苏湖)》之铭言:
: 记者曾健祐/台中即时报导
: 台中1名国中生控诉某公立高中国中部班导师强迫他一早7点25分到校考试,命罚抄课文影
: 响生活作息,连同父母对校方提国赔140万元;台中地院直言“守时为一般人应具备的基
: 本品格与教养”,少年频繁迟到、缺交功课,班导师罚他抄课文,是教师基于教学辅导管
: 教的正常行使,判处驳回,可上诉。
先纠正一下:
如果说是“连同父母”,实际上父母有另外请求六十万元,因此实际上该国中生、父母一
起请求的金额应该是二百万元才对...
且细项指称:
转学学费:六十二万四千三百四十九元
医疗费用:八万五千四百八十元
精神慰抚金:
【学生】七十万元
【父母】六十万元
意思应该是去了私立中学继续求学吧?但这能归咎于原校方吗?
然后,给的“得心证理由”似乎有点奇妙,按照台中地院一一三年度国字第十六号民事判
决:
按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或公务员怠
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国家损害赔偿,除依
本法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分别定有明文。是公务员
职务上之行为须符合行使公权力、有故意或过失、行为违法、特定人自由或权利所受损害
与违法行为间具相当因果关系之要件,国家始负赔偿责任。再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而当事人主
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亦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前段所明
定。是侵权行为须行为人具备归责性、违法性,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始能成立
,且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对于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原告主
张被告聘用之丁师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有故意或过失侵害甲男之学习权、受教权与
身体健康权之不法行为,依上开说明,自应由原告就丁师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有符合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利己事实,负举证之责任。经查:
(一)依教师法规定,教师除应遵守法令履行聘约外,并负有辅导或管教学生,导引其适性
发展,并培养其健全人格之义务,而教育部为协助学校依教师法规定,订定教师辅导与管
教学生办法,而订有“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下称注意事项),
其中就“管教”、“处罚”、“体罚”部分,分别为定义“管教:指教师基于第十点(辅
导与管教学生)之目的,对学生须强化或导正之行为,所实施之各种有利或不利之集体或
个别处置”、“处罚:指教师于教育过程中,为减少学生不当或违规行为,对学生所实施
之各种不利处置,包括合法妥当以及违法或不当之处置;违法之处罚包括体罚、诽谤、公
然侮辱、恐吓及身心虐待等”、“体罚:指教师于教育过程中,基于处罚之目的,亲自、
责令学生自己或第三者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或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使学生身
体客观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为”,而第十一点至十二点规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
生须符合平等原则即比例原则,第二十二点列举教师之一般管教措施,第三十八至四十一
点则规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之行为、得采规劝或纠正之方式,并应避免有诽
谤、公然侮辱、恐吓等构成犯罪之违法处罚行为、避免有构成行政罚法律责任或国家赔偿
责任之行为,及避免有侵害学生权利,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依上开要
点及注意事项,纵教师于管教辅导上有不当之情形,然仍须依情节及不当之程度,判断是
否构成故意或过失侵害权利之侵权行为,并非只要一有不当管教行为,不问情节轻重,一
律认应构成侵权行为。
(二)原告主张被告聘用之丁师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有侵害甲男之学习权、受教权与
身体健康权之不法行为等语。然查:
⑴被告学校依“教育部主管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在校作息时间规划注意事项”第六条所订定
之“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实施要点”,规定被告学校国中部于每周五上午七时三十分举行升
旗典礼,为原告所不争执,并有被告学校“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实施要点”附卷可稽,而经
查阅原告提出之甲男联络簿,一一一年第一学期于一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开学后,除每周四
均记载翌日需七时二十五分到校外,每周约仅有一日记载翌日需“七时四十分到班”,由
甲男联络簿之记载情形可知,丁师并无要求学生每日需上午七时二十五分到校之情事,其
要求学生周五上午七时二十五分到校,乃系为应学校升旗典礼之需,原告主张丁师违反教
学要点,要求甲男需于上午七时二十五分到校,强迫班内学生于早自习期间考试或自主学
习,已难迳采。次由甲男联络簿记载“七时四十分到班”者,其中或偶有记载考试之字样
,然大部分未记载事由,参之记载考试字样者,其考试之科别并非均相同,该提早二十分
钟到班之要求是否均出于丁师,亦非无疑。准此,原告主张丁师违反教学要点之规范,要
求甲男提前于上午七时二十五分到校,强迫班内学生于早自习期间考试或自主学习等语,
洵难采凭。
⑵原告又主张丁师规定迟到要罚抄课文,并故意订立超出甲男能力所及之成绩门槛,未达
成绩门槛需罚抄课文,致甲男每日均需耗费大量时间罚抄课文,造成甲男因罚抄晚睡而影
响生活作息等语。惟查,守时为一般人应具备之基本品格与教养,丁师对学生迟到制订罚
抄课文之惩罚,乃属教师对学生之辅导管教行为,揆诸前开说明,难认有何不法之处。又
原告主张丁师故意订立超出甲男能力所及之成绩门槛,乃以九宫格为其论据。然查,该九
宫格反面标题为“我的二段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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