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0 18:30:33※ 引述《WADE0616 (哇)》之铭言:
: 记者 陈佳宜 报导
: 嘉义县水上乡三和村2025年8月发生一起惊悚杀夫案,一名30岁黄姓人妻因长期遭受家庭
: 暴力,于8月6日凌晨与36岁庄姓丈夫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连刺丈夫15刀,致其重伤不治
: 。案发后,黄女将凶器丢至阳台外,庄男的胞弟发现异状报警。嘉义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
: 庭审酌黄女在遭受长期家暴的状况下、还得照顾失明婆婆及3名发展迟缓子女,更加上经
: 济困难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7年,全案可上诉。
: 推 tmgl: 法官的标准无法理解 59.115.10.164 07/10 16:46
要理解的话,应该不难
只是在公布判刑的同一天,国民法官庭同时作出另一件裁定:(一一五年度国审重诉字第
一号)
【主文】
黄○○自民国一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撤销暂行安置。
【理由】
一、按暂行安置之原因或必要性消灭或不存在者,应即撤销暂行安置裁定,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之三第一项定有明文。
二、被告黄○○因家暴杀人案件,前经本院认其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杀人罪嫌重
大,且有事实足认为有刑法第十九条之原因存在,并参以被告本案之犯罪情节,对于社会
秩序具有高度危险性,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紧急之必要,经本院裁定自民国一一
四年十二月五日起暂行安置六月,于一一五年六月五日起延长暂行安置六月,此有本院一
一四年度侦声字第一三二号及一一五年度国审暂安字第一号刑事裁定可凭,业经台湾嘉义
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将被告执行暂行安置于台中荣民总医院嘉义分院内。
三、经查:
(一)被告经本院讯问被告后,已坦承本案杀人犯行,且有检察官、辩护人于本院国民法官
法庭审理时所声请调查之证据可资佐证,复经本院国民法官法庭判决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条第一项杀人罪,并依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其刑,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从台中荣民总医院湾桥分院所出具鉴定书之结论观之,该院医师从被告之疾病病程、
过去之治疗纪录与医疗顺从性,认被告可能因受精神疾病之影响、病识感不佳,而有再犯
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虽有施以监护之必要。然查:
1.本院参佐台中荣民总医院嘉义分院于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函文检附王登五医师就被告
现况所出具之病历摘要表认为:“被告在该院治疗过程时之情绪稳定、有持续以药物治疗
,未有观察到其有妄想、幻觉等症状”、“被告能了解自身情绪议题,对于现实状态之感
知及理解无显著与现实脱节之情,亦无明显逊于一般之成年人”、“从被告住院期间之表
现,其冲动控制较为不佳,解决压力事件技巧有限,在无适当监控保护之环境,仍有暴力
风险”,以及该院于一一五年五月四日函文检附黄医师就被告现况所出具之病历摘要表认
为:“被告情绪合宜,但多行为问题,非精神症状,因与前任主治医师王登五医师一致认
为无明显精神症状,诊断为适应性疾患合并忧郁心情,有病识感,配合度佳”等情。显见
被告于监护期间,业经前开医疗院所治疗,且评估精神病症已有显著改善,洵无疑义。
2.又依被告于本院审理中供称:我于暂行安置期间,祖母、父母及亲友均有频繁探望及关
心;我现在都有定期服药,心情与病情平静,我的恐惧只有庄○○,我对夫家造成这么大
的损害,不可能再去接触他们等语,堪认被告对于自身精神疾病已有病识感,且服药顺从
性佳,且当被告服刑完毕后,亦有原生家庭足以支持其稳定生活,况其原本之压力来源已
无,是其情状难认有危害公共安全,且有紧急必要之可能。
四、综上,本院考量被告所涉犯情节、手段,至今已受暂行安置之期间、本案业已宣判,
并审酌被告受医疗照护、诉讼权益之保障及社会安全防护之需求,认原暂行安置之原因即
消灭,应自一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撤销暂行安置。
只是判决理由部分,应该还需要等一段时日后,才会公布
但就这个“撤销暂行安置”裁定内容来看,看来应该只是认死者对她人身安全有风险,而
在对方亡故后,就没有这个问题
且这样看下来,对其他家人而言,在她回家了之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吗?(目前只能假
设没有“羁押”裁定,因为主文没有谕知其他事项)
现阶段应可推定,双方(婆媳)之间不会再来往了,而这样的结果看来应是基于人情世故
下的结果,国民法官也不是“死板”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