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nt (老肥宅)
2026-07-07 12:03:38※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铭言:
: 台湾法官已经开示
: 小孩被撞死 孩子的父母要不能维持生活才能请求法定扶养金
: 民法第192条
: 2.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 第 1117 条
: 1.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 2.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 所以以后 家人被撞死
: 法官:我查了一下 你劳退每个月明明就可以领3万多 并非不能维持生活
: 所以你不能向加害人请求 扶养金
A. 声请扶养费要提交证据,家属没提供
B. 双方律师都不争执原告有领到700万
A的问题,包括诉讼相关证据资料,双方都有拖延提交被法院告知
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必须提交,否则将不予采纳,
所以不知道原告方是否没交或太晚交声请扶养费的证据?
B的问题就奇怪,原告说没收到700万,但法院说双方都不争执有收到,
是原告律师疏忽?还是法官记错写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