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独/欠台糖1.7亿吴乃仁关12天就获释 理由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1 13:08:45
※ 引述《william8403 (威威威廉)》之铭言:
: 记者曾健祐/台中即时报导
: 民进党大老、台糖公司前董事长吴乃仁因台糖售地弊案入监,2015年出狱后面临台糖求偿
: 1.7亿元,6月11日台糖向法院声请管收吴乃仁获准,解送至看守所;吴提起抗告期间内,
: 因债权人台糖“撤回声请”,中院已于同月22日予以释放,吴前后仅在看守所中待12天。
: 嘘 ATNB: 撤回声请是三小? 101.8.91.94 07/01 12:45
《民事诉讼法》有明定撤回程序
只要双方已经和解(如已经受偿一部或全部积欠帐款),或者声请人(债权人)认为没有
必要继续诉讼程序
如果第二审还没作实体裁定、判决,随时都能转弯收回,只是这必须经过深思熟虑,重新
提出的话就是“不合法”驳回(不再把卷宗送交第二审)。
更何况,除了这类“撤回原审声请”,还有“撤回第一审之诉”、“和解成立”等状况,
都是民事上常见的
要为这般举动感到惊讶的话,反应就显得太夸张了...
而话说回来,原裁定都标示了法律规定:(撤回前抗告案号:台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抗字
第二六六号)
按已发见之债务人财产不足抵偿声请强制执行债权或不能发现债务人应交付之财产时,执
行法院得依债权人声请或依职权,定期间命债务人据实报告该期间届满前一年内应供强制
执行之财产状况。债务人违反前项规定,不为报告或为虚伪之报告,执行法院得依债权人
声请或依职权命其提供担保或限期履行执行债务。债务人未依前项命令提供相当担保或遵
期履行者,执行法院得依债权人声请或依职权管收债务人。但未经讯问债务人,并认其非
不能报告财产状况者,不得为之。强制执行法第二十条定有明文。是执行法院已发见债务
人之财产不足抵偿执行债权时,该债务人即有依法院之执行命令据实完整报告其一年内可
供执行财产状况之义务,若违背此项财产开示义务,且未依命令提供相当担保或遵期履行
,而无其他间接执行方法时,宜使执行法院得依债权人声请或依职权管收债务人,以利债
权人实现其债权。
就目前的状况,可推测:
一、吴氏已完成一点七亿元债务中,一部分之清偿
二、吴氏已提出该指定报告于法院(且经认定为真实,反映出其实际财务状况),履行本
身的义务
虽然原因迄今不明,但倘若有常识,都该很清楚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