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徐基麟酒驾自撞还隐瞒!中信兄弟重惩开除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20 08:28:24
※ 引述《davidex (玉藻前我的)》之铭言:
: 记者王真鱼/综合报导
: 中信兄弟19日发布声明,宣布开除投手徐基麟。球团指出,徐基麟于民国114年9月14日发
: 生酒驾自撞事故,导致车辆翻覆受伤,但事发后并未主动向球团通报,直到法院判决书公
: 开后,相关违法行为才曝光。球团强调,酒驾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加上事后隐瞒情节重大
: ,决定即日起终止合约,并将依约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 哇塞
: 职棒球员还受伤复健的
: 可以喝酒喝到0.72还去酒驾耶!?
: 传说中的练到中午是不是就说这些人啊
判决书的说法,其实很简单,不过拖到近期才被抓包(该裁判资料已经在四月底公开),
这未免也太好笑
而且还有某些方面嘲讽球团“吃饱得空没事做”,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道
理也能不懂的话,真不晓得该怎样讲下去了!
屏东地院一一五年度交简字第三五一号刑事简易判决:
犯罪事实:(引用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徐基麟于民国一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二十一时许,在位于屏东县九如乡之友人住处饮用啤酒
后,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以之程度,竟犹基于酒后驾驶动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于翌(十五)日五时五十分许,驾驶车牌号码000-0000号自用小客车上路。嗣
于同日六时一分许,行经屏东县○○乡○○路○○号前时,不慎撞及路旁电线杆致车辆翻
覆而受伤。经警据报到场处理,并至屏基医疗财团法人屏东基督教医院对徐基麟施以酒精
浓度测试,于同日七时一分许测得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七二毫克,而查悉上
情。
判决结果:
徐基麟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
折算壹日。
同时,该文书内也提到“本次为酒驾初犯”
所以理论上是不会要执行有期徒刑(毕竟条件按照台湾高等检察署一一一年四月一日检执
甲字第11100047190 号函,已有明确限制)
原文:
酒驾案件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审酌是否属《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但书规定
‘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之情形,而不准易科罚金:
(一)酒驾犯罪经查获三犯(含)以上者。
(二)测值超过法定刑罚标准,并对公共安全有具体危险者。
(三)综合卷证,依个案情节(例如酒驾并有重大妨害公务等事实),其他认为易科罚金难
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
并且按照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八八号刑事裁定:
所谓“难收矫正之效”及“难以维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赋与执行检察官得依具体个案,
考量犯罪特性、情节及受刑人个人特殊事由,审酌应否准予易刑处分之裁量权,检察官就
此项裁量权之行使,仅于发生裁量瑕疵之情况,法院始有介入审查之必要,倘检察官之执
行指挥,其程序上已给予受刑人就其个人特殊事由陈述意见之机会(包括在检察官未传唤
受刑人,或已传唤受刑人但受刑人尚未到案前,受刑人先行提出易科罚金声请等情形),
实体上并已就包含受刑人所陈述关于其个人特殊事由在内之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但书或
第四项所指情形予以衡酌考量,则难认其裁量权之行使有何违法或不当可言。易言之,执
行检察官就受刑人是否确因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而有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
秩序之情事,有裁量判断之权限,法院仅得审查检察官裁量时其判断之程序有无违背法令
、事实认定有无错误、其审认之事实与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但书、第四项之裁量要件有
无合理关连、有无逾越或超过法律规定之范围等问题,原则上不宜自行代替检察官判断受
刑人有无上开情事。倘执行检察官经综合评价、衡酌后,仍认受刑人有上开不适宜为易刑
处分之情形,而为否准受刑人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之执行命令,则属执行检察官裁量
权之合法行使范围,自不得任意指为违法或不当。
既然认未符合这些条件,所以顶多只会面对与球团的《民法》合约关系上的争讼,至于刑
事方面则要看地检署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