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14 21:36:07※ 引述《YU0121 (爱玉冰™)》之铭言:
: 刚看到新闻
: 在双北高额收取拖吊费那家公司
: 现在被判10年
都还没到判刑的地步吧?
查到的资料是“刚起诉”而已,资讯落差有这样严重吗?还是不晓得辨识“检察署”和“
法院”之间的差别?
: 因为行为如同打劫 实为可恶
: 那我就问
: 诈骗就不算打劫?
: 还是说
: 跟金额多寡有关
: 拖吊费收你好几万 算抢劫
: 但诈骗骗你几百万 骗你几千万 不能算抢劫 算是劫富济贫?
: 有没有八卦?
话说回来,按照起诉通稿的说法:
简要犯罪事实:
一、许○颐、蔡○璁原均从事道路拖吊业务,竟共同筹组以拖吊服务为名义、实则施行缔
约诈欺与恐吓取财之犯罪组织(下称本案拖吊蟑螂集团),并由许○颐、蔡○璁共同出资
成立“宇○国际企业社”,另由蔡○璁成立“腾○国际企业社”,作为经营及派遣拖吊车
辆之掩护。该集团成员包括陈○贤、刘○廷、蓝○宸、陈○圣、陈○慎、郑○安等人,分
别担任拖吊车司机、助手及收帐人员,具有持续性、牟利性及结构性之犯罪组织特征。
二、本案拖吊蟑螂集团之犯罪手法为:先于网络大量投放关键字广告,待民众因车辆故障
或事故而联系拖吊服务时,故意不明确报价,并要求消费者加入LINE联系,再传送篇幅极
长、内容繁复且价格显不合理之报价单,利用消费者处于车祸、故障现场急迫焦虑之情境
,诱使其仓促回复同意。待车辆拖吊完成后,始告知高额费用,金额动辄数万元甚至逾十
万元。
三、倘被害人拒绝付款,集团成员即以“强行扣车”、“拖去停车场”、“车辆将遭变卖
或报废”等语恐吓被害人,并派遣所谓“业务”、“法务”到场施压、包围、滋扰,迫使
被害人交付款项。本案目前已查得多名被害人遭索取高额拖吊费用,包括新台币一万二千
元、二万五千元、七万元、六万七千八百七十元及一万五千元等不等金额,另有案件因被
害人报警而未遂。
具体求刑:
检察官审酌被告许○颐、蔡○璁共谋主持并指挥本案拖吊蟑螂集团,利用民众车辆故障、
事故当下焦急无助之际,以网络广告招揽业务,再以隐匿报价、缔约诈欺及现场恐吓等方
式,向被害人索取显不相当之高额拖吊费用,犯罪手法具有计画性、组织性,且被害人数
甚多,严重危害社会交易秩序及民众对道路救援服务之信赖,犯后蔡○璁仍否认犯行,难
认有悔意,建请法院就持犯罪组织而犯复合式诈欺罪部分量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月;就主持
、指挥犯罪组织罪部分量处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以资惩儆。
另被告许○颐于侦查中坦承犯行,对于犯罪组织运作情形亦有所交代,犯后态度尚可,请
法院审酌其犯后态度及参与情节,就主持、指挥犯罪组织罪部分量处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至其余参与之被告,分别担任拖吊司机、助手及收帐人员,依指示分工实施诈欺及恐吓行
为,亦均请法院依法量处适当刑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民众财产安全。
所谓“十年”(指求刑部分),针对的是主谋,且还是在法院定刑之前的叙述,一旦有定
刑的话就不会到十年之重了
但至于其他协力者,则都没有这样严重,显示的是“轻重有分”,又不是每个人的犯罪情
节都跟主谋一样严重,就不好多斥责了吧!
不过不管怎样看都好,面对这种勒索行为
任何“正面”想法(如“罗宾汉”心态等)都无法合理化这个犯罪团伙的作为,最好还是
别思考能如何美化他们的不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