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reeeasy (找个爱阅读及运动的妳)
2026-04-18 22:24:45针对社工判处过失致死两年之评论:
制度失灵不应由基层概括承受
一、 责任归属:应区分行政、刑事与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与制度性责任:本案核心在于社会安全网的系统性失效。政府作为社会福利制度
的建立者与监督者,应负起最大责任;若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悲剧发生,家属应有权对
政府提起国家赔偿。
机构与个人的责任分际:社工与其所属机构的过失,应首重于行政体系内的惩处,如解除
资格、罚锾或民事赔偿。不应将组织结构性的缺失,直接转化为针对基层工作者的刑事处
分。
二、 制度缺陷:系统性失灵不应归咎于单一工作者
第一线承担之重:系统性失灵(Systemic Failure)是跨层级、跨体系的破口,台湾社会
工作专业人员协会也曾呼吁不应将整体制度的崩溃,无限上纲地归咎于最基层的社工。
高风险的探视模式:现行制度多采“一人访视”,缺乏双人查核或定期轮替机制,这本就
隐含极高的系统误差风险。根据联合新闻网的评论,既然《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规定的法定责任主体是政府,则制度未臻完善的苦果不应由执行面的社工独自吞下。
三、 法律原则:严守法律保留,反对过度扩张解释
裁判逻辑之矛盾:本案法官于一审判决中已判定“伪造文书”部分无罪,显见社工并无蓄
意造假欺瞒之意。在此前提下,若仅因判断上的疏失即入以“过失致死”重罪,显与一般
法理情感相左。
保证人地位之厘清:法律界与社工团体如社工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认为,若要界定社工具备
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应透过修法明确界定其义务内容与处罚范围。单凭司法实务透
过个案扩大解释社工责任,不仅有违“法律保留原则”,更可能导致社工专业陷入不可承
受之重,甚至引发职场逃兵潮。
法律若要要社工负起保证人地位,你就要先在法律上订好,敢在法律上订好就一定会搭配
适当的武器。
不该是法律从来没想过保证人地位这个问题,也没给社工责任下对应的武器,在权责不符
情况下,一旦系统失灵出事了,责失就通通由基层承担,政府跟受托单位都没责任,这完
全不合理。
法律未确立保证人地位前,罚则应该是让该社工永远丧失社工资格,让该受托单位永远丧
失受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