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wh922 (不如总在途中)
2026-04-16 17:27:11根据中华宪法、宪法增修条文以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规定,不但陆配不是外国人,就连生
活在对岸的大陆人同样不是外国人
民进党在李贞秀国籍争议上的立场,存在以下几个核心矛盾
宪法 vs. 普通法:
法律位阶:宪法 > 宪法增修条文 > 两岸条例(特别法) > 国籍法(普通法)。
中华民国宪法及增修条文第11条明定大陆地区为我国领土(非外国),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为
依宪法授权的特别法,优先于《国籍法》(普通法)。大陆地区人民不是“外国人”,陆配
参政本依两岸条例处理(设籍满10年即可)。民进党却硬套《国籍法》第20条,要求放弃“
外国国籍”,等于自行把大陆当成外国,违反宪法“一国两区”架构。
不承认PRC vs. 要求放弃PRC国籍:
宪法从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法性,也不承认其国籍为有效“外国国籍”。民进党却
坚持李贞秀必须“放弃PRC国籍并取得证明”,但PRC根本不受理(李已申请被拒),制造无
法完成的死结。这等于一方面不承认PRC,另一方面又承认其国籍存在且需放弃——自相矛
盾。
政治操作 vs. 法治:
民进党抵制李贞秀质询(拒提供资料、官员不上台),却不敢声请大法官释宪,让宪法说话
。若真认为大陆是“外国”,就该修宪废除一国两区;不敢释宪,就是心知宪法不支持他们
的说法,只敢用行政手段选择性卡人。
最后总结:
民进党一直喊“李贞秀应该放弃PRC国籍”,这整套论述都建立在违反宪法位阶、混淆特别
法与普通法、选择性执法之上。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只敢大声抵制,却不敢申请大法官对此释
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