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4-12 10:23:32※ 引述《zzzzzzzzzzzy (坏儿瓦西里)》之铭言:
: 那个啊
: 听新闻说台湾逃逸移工有9万多人
: 这些人也要张口吃饭,甚至还有带着出生小孩的
: 如果没钱赚早就自愿遣返回国了
: 所以我相信这9万大军是台湾撑起底层经济的坚实力量
: 那么问题来了
: 如果这9万移工通通遣返消失
: 依照台湾现在少子化缺工的状况
: 经济会怎样?
: 推 jackycheny: 会变更好阿,都说逃逸了 111.249.75.34 04/12 10:07
这样说是基于法律基础所述,可参考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二八五号判决、一一
一年度上字第五九六号判决(均为同一系列案件)之意旨:
一、第二八五号部分:
按所谓过失可分为无认识过失与有认识之过失,前者指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
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后者则系行为人对于构成违规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
信其不发生而言。如行为人对于构成违规要件之客观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或其对
于构成违规要件之客观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均成立故意之主观
责任要件。而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四条所称“非法容留外国人从事工作”系指未依法令许可
,而容许外国人停留为其从事工作而言,至于容留外国人工作有无给付报酬,要非所问。
二、第五九六号部分:
揆诸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意旨,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有未依就业服务法及相关
法令规定申请许可,而私自容留外国人从事工作之情事,即违反上开规定,并不以其有给
付薪资报酬或指挥监督该外国人工作为要件。倘若容留者与未经许可、许可失效或他人所
申请聘雇之外国人有约定劳务与报酬或指挥监督关系之客观事实者,因双方成立聘雇关系
,则属违反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雇主行为限制之规定,而非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规范之行
为态样。换言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四条之立法原意本系就无聘雇关系之非法容留外国人
从事工作之情形为规范,自不能以容留者与外国人间无指挥监督关系或未给予薪资报酬为
由,凭为其未违反该规定之论据。
又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四一八号亦指明:
……基于全球自由化之趋势,为增加人力投入本国市场,挹助产业产能,以提升国家整体
经济实力,我国允许引进外籍劳工;然外籍劳工之引入对于社会秩序及国民工作权可能引
致负面冲击,为有效管理外国人在本国工作之聘雇及媒介行为,避免非法外籍劳工增加社
会治安问题,及妨碍本国人之就业机会……
所以就治安的角度来说,固然是好事无误
但既然都说“少子化”问题存续中,难道能期望会因为非法移工(不管显数或黑数)的减
少,而让经济得到改善吗?
话说回引进印度移工一事,到头来还是得看对方国家是否同意
如果有事先谈好,没意见;但贸然开放的话,会引发不小波澜
而且目前有传闻是说,预计带入之移工的来源地为“米佐拉姆邦”,据介绍是位于相对接
近缅甸的地区,风土民情、习俗等与印度本土不尽相同
不过不管要从什么地方输入,至少得等冲击评估有结果后,才好就合理性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