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nt (老肥宅)
2026-04-07 09:36:331.媒体来源:
联合
2.记者署名:
陈宏睿
3.完整新闻标题:
新北妈看到国中女儿聊天内容气炸了...不只传私密照还裸聊被侧录
4.完整新闻内文:
苗栗县杜姓男子是大学生,前年间透过网络认识新北市一名国中少女,少女有告知杜男年
龄,但杜仍要求少女提供裸露私处的私密照,甚至还在双方互相自慰、裸聊时,侧录少女
以笔插入下体自慰的影像,少女母亲检视对话纪录时,意外发现,气得提告,一审判刑3
年2月,二审则认一审用法有误,改依犯拍摄少年之性影像罪,判1年2月,可上诉。
检警调查,杜姓男子是大学生,前年4月间在脸书社群认识在新北市就读国中的14岁少女
,同年间以手机与少女对话时,双方各自自慰,但杜男趁少女拿笔插入下体自慰时,开启
手机录影,侧录少女自慰影像,另外同年月,少女还传私密处照片给杜男。
少女母亲意外在少女的对话纪录中发现,少女与杜男的对话,以及曾传送私密照片给网友
的情形,气得向新北市警局妇幼队提告。
杜男在警询时辩称,有与少女裸聊,但辩称以为少女16岁至17岁,不过双方对话截图有纪
录,少女曾提及自己14岁。
苗栗地院审理时,认定杜男是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之以他法使少
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刑3年2月。
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二审认定,杜男仅以手机侧录,未使用强暴、胁迫、药剂、诈术
或催眠术、招募、引诱等方法,客观上没有压抑,或妨害少女意思形成或决定自由的作用
,自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第3项的构成要件不符,应以同条例第36
条第1项规定论处,改依拍摄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1年2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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