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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t (老肥宅)
2026-04-04 09:53:501.媒体来源:
中时
2.记者署名:
简铭柱
3.完整新闻标题:
环抱女同事36秒代价50万! 人夫想讨“配偶慰抚金”被打脸
4.完整新闻内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4-03/1024/20260403002795.png
高雄一名建设公司女总经理A女与陈姓男同事外出洽公时,竟在玄关遭对方从后方环抱长
达36秒,女子吓得挣扎并提醒“后面有监视器”,对方才松手。(示意图、与本案无关/
AI生成)
职场性骚扰案件又添一桩!高雄一名建设公司女总经理A女与陈姓男同事外出洽公时,竟
在玄关遭对方从后方环抱长达36秒,女子吓得挣扎并提醒“后面有监视器”,对方才松手
。案经刑事判决强制猥亵罪确定后,A女与丈夫连带提起民事求偿,没想到丈夫想讨50万
元的“配偶慰抚金”,却遭法官狠狠打脸驳回。
判决指出,这起事件发生在113年8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告陈男与A女同为公司同事,当天
一同前往高雄市某处洽公。结束后准备离开时,陈男竟在1楼玄关处,不顾A女明确表达拒
绝,直接从后方环抱她的腰部,时间长达36秒。
A女当场吓得奋力挣扎,转头时意外发现后方装有监视器,立刻告知陈男“后面有监视器
”,对方这才愿意放手。A女事后情绪崩溃,饱受惊吓、羞辱与焦虑之苦,认为自己的身
体权及性自主权遭到严重侵害,决定提告。
刑事部分,陈男被依强制猥亵罪判刑确定;民事部分,A女与丈夫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分别向陈男求偿100万元及50万元。
全案审理时,陈男对于环抱A女的事实没有争议,也同意赔偿A女,但认为100万元金额过
高,请求法院酌减。至于A女丈夫请求的50万元,陈男则强硬拒绝,并反击指出,A女丈夫
在事件发生前就已经有自戕及酒精中毒送医的纪录,主张A女丈夫的精神痛苦与本件侵权
行为无关。
高雄高分院审理后,认定陈男确实侵害A女的身体及性自主权,考量双方学经历与财力背
景,A女为硕士毕业、担任建设公司总经理、年收入约百万元;陈男为大学毕业、从事不
动产销售、年收入也约百万元,最后判决陈男应赔偿A女50万元,逾此数额驳回。
然而,最受瞩目的是A女丈夫的部分。A女丈夫主张,妻子遭侵害后,他在家中也不敢多谈
此事,至今想起仍感到不安,认为自己的“配偶身分法益”已受侵害且情节重大,请求50
万元慰抚金。
但法官完全不采纳,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A女丈夫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系本于其对A
女鹣鲽情深而感同身受,与A女丈夫基于配偶之身分法益是否受侵害且情节重大,本非相
同。”
法官进一步解释,陈男的行为侵害的是“A女的身体及性自主权”,本质上并没有造成A女
与丈夫之间在身分关系上发生疏离或剥夺,更没有破坏两人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
幸福,“盖因A女为被害人而非背离婚姻忠诚之加害人”。因此,难认A女丈夫基于配偶的
身分法益受到不法侵害,判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全案仍可上诉。
对此,有资深律师分析,民法第195条第3项虽规定不法侵害他人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得请求赔偿,但实务上认定非常严格。典型的侵害配偶权案件,多
半是指“外遇”、“通奸”等破坏婚姻忠诚的行为。若配偶遭第三人暴力性侵或猥亵,被
害人虽承受巨大痛苦,但只要夫妻关系没有因此产生疏离或破裂,另一方就很难以此为由
请求慰抚金。
“简单说,法官认为老公的痛苦是来自‘心疼老婆’,而不是‘夫妻关系被破坏’。”律
师表示,这个判决明确区分了“因配偶受害而感受痛苦”与“配偶间身分关系遭破坏”两
者的差异,后者才符合求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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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