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产条例修正
救国团最初名为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
主要活动是组织青少年团体活动,同时为反共意识做宣传
在中华民国78年后便转型为公益性社团法人
党产会用行政命令定义救国团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对其进行财产清算
显然已违反了宪法保障的结社表现自由与财产权不受侵犯
同时也违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此次修法才是符合宪法、法理与人权自由基本核心价值
而非赖政府所污蔑的修恶
2.卫广法修正
重点在第19条,要求于行政争讼程序终结前或主管机关另为许可换照之处分前
保障拥有者原有之权利
事实上是NCC恣意的扩权滥权行为,违反法律比例原则,导致此法修正
此次修法才是符合宪法与新闻自由基本核心价值
而非赖政府所污蔑的修恶
3.立法院组织法
则是修正立委补助费
避免当权再次操弄司法
以助理浮报加班费466元为由,指控政敌贪污迳行政治迫害
事实上助理费本来就是对国会立委的实质补贴,各国皆然
此次修法才是合理修正
而非赖政府所污蔑的修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