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提修法重大犯罪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人

楼主: seiya2000 (风见)   2026-01-16 11:52:08
政院提修法重大犯罪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人权会吁审慎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1160071.aspx
(中央社记者赖于榛台北16日电)行政院会去年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
订重大犯罪“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国家人权委员会今天公布意见书表示,用立法方式永
久排除任何个别化审查的可能,恐逾越宪法及国际人权标准所容许的界线,有必要审慎考
量。
行政院会去年10月30日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故意杀人及儿虐致死等特殊重大
暴力犯罪,若经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释。草案送立法院审议。
人权会今天公布意见书表示,此次修法较现行法律更为严峻,主要是为因应“113年宪判
字第8号判决”,以回应台湾民众对于社会安全的高度关切,人权会尊重修法所欲追求的
目的,但用立法方式永久排除任何个别化审查的可能,恐逾越宪法及国际人权标准所容许
的界线,有必要审慎考量。
人权会说,国际人权标准并未要求国家必须让受刑人当然获得假释,而是要求建立一套具
正当程序、专业性及个别化评估的审查机制,以判断继续监禁是否仍具有必要的刑罚目的
,而终身监禁“永久排除假释”,将使受刑人终其一生均无任何接受审查、重新评估其矫
正成效与危险性的可能,监狱的教化与复归功能形同虚设,也恐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风险。
对于草案立法理由中援引英国制度,人权会则认为,英国虽有“终身监禁命令”的设计,
但制度核心仍在于由法院于个案中裁定“最低服刑期间”,并于期满后启动独立且专业的
假释审查程序,以评估是否仍有继续拘禁的必要,但修正草案未纳入“最低服刑期间”等
相关审查机制,与英国法制精神存在落差。
人权会说,台湾已将多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国内法化,相关规范也是台湾法院实务广泛参
采,行政与立法部门应参考各国法制与狱政实务经验,研议更为层级化、刑责相符的刑罚
设计,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确保台湾刑事法制不背离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编辑:
苏志宗)1150116
人权会会长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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