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本来就是缺陷很大的设计
要靠自身的道德良知解决宪政争议
你要知道法律之所以会有法律 就是不相信人能靠自身的道德良知行事
问题是党就是没有下限
你看多少教授学者公民团意法律人出来力挺
所以我认为 立法院可以提案宪法判决跟大法官人选的公投
数人头最没有争议 不然输了又在那边用大法官翻桌
ㄧ个地位崇高的宪法法庭能被玩成宗教裁判所
我只能说 在台湾什么都不意外
"伊朗的“宗教裁判所”并非单一机构,而是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权中,由神权与法律体
系结合,负责执行与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相关法律,并严厉惩罚异议或违反教义行为的机
构,"
违背德意志法案 一律违宪
革命法庭 (Revolutionary Courts):审理涉及“败坏大地”、“向真主宣战”等罪名(
常与政治异议结合)的案件,对许多人判处死刑。
跟党作对的 一律先羁押
特别教士法庭 (Special Clergy Court):针对挑战神权政府、质疑“教士监护”的教士
,可剥夺其神职,这在功能上类似宗教裁判所。
纠察队公审路人拍照
道德警察 (Guidance Patrol):负责执行伊斯兰服装规定(如女性强制戴头巾)和公共行
为准则,违者会受到严厉处罚。
※ 引述《badbadook ( 嗨浪)》之铭言:
: 好屌
: 好屌是不是把大法官推选改为 立法院按政党比例
: 推选比较好 再经民众选举 鸟事会比较少
: 法官由德国的两大立法机关平分名额选出:
: 联邦议院 (Bundestag): 选出 8 名。
: 联邦参议院 (Bundesrat): 选出 8 名
: 韩国
: 总统: 直接提名 3 人。
: 国会: 推选 3 人(通常由执政党与在野党协商比例,例如现行为执政党 1 名、在野党 2
: 名)。
: 大法院院长: 提名 3 人
: 日本
: 特有的国民审查(民意罢免制)
: 这是日本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 审查时机: 法官在任命后遇到的第一次“众议院大选”当日,必须接受全国选民的投票审
: 查。
: 罢免条件: 若投票中反对票超过半数,该法官将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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