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NANPA (≧<>≦)》之铭言:
: 暂且不讨论是检方要提柯私用的证据
: 还是柯要证明钱都用在公用
: 那是司法上的攻防,我不懂…
: 我在意的是柯不上缴政治献金到党库
: 没上缴到党库,帐户也就不会有这些钱的流向
: 这些钱最后用在哪,甚至连这些钱的存在
: 可能完全都没人知道
: 今天要不是在Excel查到这些纪录
: 而且捐赠人承认确实有捐这些钱
: 我看就跟“小沈 1500 ”一样,柯打死不认有收钱
: 反正大帐房橘子逃到国外
: 检方抓不到金流,就没贪污问题了
问题就在司法,而不是你一句你不懂带过。
政治献金登载不实顶多只是罚钱而已,
而公益侵占是刑事罪,但简单来说公益侵占要跟公益有关,
政治显然不算是公益的一部分,
这就是为什么柯文哲今天主要是说“公平”,
因为如果未来申报不实通通用公益侵占来判,
大概99%的人都会去坐牢。
那为什么要用公益侵占?
刑法336 条
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
万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而不用政治献金法第20条?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费用支出。
(二)业务费用支出。
(三)公共关系费用支出。
(四)选务费用支出。
(五)捐赠其推荐之公职候选人竞选费用支出。
(六)杂支支出。
(七)返还捐赠支出。
(八)缴库支出。
因为刑法能关,而且还可以扯未遂犯,
只要咬死没有申报就是未遂就好,
而政治献金法20条就只是罚钱而已,
而且你还要证明他是真的挪为己用,
但事实上柯选举私人支出一定大于600万,
根本咬不到半点,还顺便帮他证明他用在正途。
反正很明显的就是检察官要想办法罗织入罪,
不然正常人不会想去弄什么公益侵占这条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