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文哲Excel“金主列表”与证词大汇整 

楼主: abduraff (aa)   2025-12-15 21:27:11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铭言:
: 先说结论
: 依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搞是不能定罪的
: 无罪推定原则:检方需提出积极证据,证明被告犯罪。
: 罪疑惟轻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以消除合理怀疑,法院应判无罪。
: 法理上
: 刑事诉讼中,不能仅凭反证法定罪。
: 反证或排除法只能辅助,必须要有正面的、积极的证据来印证。
: 若仅凭“逻辑推理”或“没有别的可能性”等臆测就判罪,属于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 举个简单例子
: 传国玉玺不见了,监视器只拍到A、柯、C 三人曾进入,现场却只发现一张便利贴上写着
: 一个字柯。北检若据此主张:既然纸条上不是 A 也不是 C,那犯罪者就只能是柯,想靠
你举的例子不太对吧
应该是传国玉玺不见
监视器只拍到柯曾进入现场
就像柯的usb被逮到
里面的工作簿记载小沈1500
因此你的传国玉玺事件
柯应该解释为何在现场
或是提出不在场证明
而不是一直吵说你有画面拍到我拿传国玉玺吗
同样的柯的"1500 小沈"被逮到
柯应该解释usb为何会有此记载
看是要说自己的心腹[橘子]乱写的
或是自己乱写的
而不是一直吵说你有看到现钞吗
毕竟你的usb已经被逮到囉
这是不争的事实
: 推理将柯定罪。按现代法理审判,如果没有更积极证据支撑,是不可以判柯有罪的
: 实务上
: 间接证据链就算排除其他可能性成为定罪的一部分,仍必须完整、无漏洞,且互相印证。
: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207 号刑事判例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
: 否与事实相符。若仅依自白即可定罪,容易造成误判、滥诉,冲击被告之人权保障与正当
: 程序。
: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831 号刑事判例
: 认定犯罪事实应凭证据,仍非有积极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不能遽为有罪之认定。仅
: 靠反证(例如排除法)、或主观揣测,无法达到无法合理怀疑之外的证明标准,应以“积
: 极正面证据”为主。
: 更别说ExcelPay本身就不是积极事证,且相关证人证词既不完整还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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