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inhisky (finhisky)
2025-12-05 10:30:44小妹昨晚被政黑版主指导
113年宪判字第3号
反复实施是公然侮辱罪的要件
反复实施是公然侮辱罪的要件
反复实施是公然侮辱罪的要件
没有反复改判无罪,代表有反复就维持有罪
\ 政黑板主好棒 /
BUT!!!
小妹不小心看到一个判决
台中地院113中原简27
检察官说
被告...针对告诉人名誉予以恣意攻击...参照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意旨
纵非反复、持续出现
纵非反复、持续出现
纵非反复、持续出现
仍应认被告构成妨害名誉罪嫌
法官也认同检察官,判公然侮辱罪 @@
政黑板主不会错
错的一定是检察官跟法官
没有反复却判公然侮辱罪
违背线判意旨
缺少构成要件还判有罪
这不就是冤案了吗
可怜Q_Q
请问发现冤案要怎么处理啊
找政黑板主帮忙救济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