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故意杀人、儿虐致死判刑逾10年不得假释?

楼主: yukihira (Race Against Time)   2025-11-24 20:10:47
故意杀人、儿虐致死判刑逾10年不得假释? 司法院今提出三大加注意见
联合报/ 记者 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行政院上月底通过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监狱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订故意杀人及儿虐致死等
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经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释。司法院今提出加注意
见,认为应考量有无违反国际公约的禁止酷刑原则、狱政管理或矫正有无窒碍,建请行政
院说明厘清。
司法院今上午召开院会,通过行政院所提刑法部分条文及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2、第7条之3
、第7条之4修正草案,将于办理会衔作业后函复行政院。
司法院指出,为回应近日外界就刑法第77条修正草案关于不得假释部分所持疑虑,经参考
相关论点研议后,加注意见,促请行政院留意及厘清,兼顾社会安全与人权保障。
司法院加注意见包括“有无违反国际公约所揭橥之禁止酷刑原则”,因禁止酷刑及其他残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处罚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及已内国法化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有分别规定“酷刑”的定义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
辱的处遇或惩罚”的意旨,而本条草案关于不得假释的修正内容,是否属于公约所称“酷
刑”或类似处遇或惩罚,有无违反上开公约的禁止酷刑原则,建请行政院说明厘清。
司法院意见也建请行政院应评估在狱政管理或矫正上有无窒碍,因以本条草案所定不得假
释罪名的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既遂犯为例,大部分所获刑度均落在“无期徒刑或有期徒
刑逾10年”的范围内,若一律不许假释,在狱政管理或矫正上有无窒碍,建请预为评估。
司法院也指出,刑法第77条第2项第3款的“鉴定”用语于本次修正删除,则相关连条文即
刑法第91条之1的“鉴定”用语是否一并修正删除,也建请行政院斟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15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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