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检察官狂摸鲜肉帅警 传讯喊“X棒给我看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07 13:30:15
※ 引述《botnet (反甲连-宣传长)》之铭言:
: 林伟信 中时
: 南投地检署王姓前检察官,因办毒品案认识小鲜肉帅警,认为帅警秀色可餐,涉嫌伸咸猪手
: 摸男警的大腿内侧,还私讯对方“命中注定我们还要在一起!”、“肉棒来给我看一下啊”
: ,并邀约泡温泉,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后判决免除检察官职务,转任台中地检署检察事务
: 官。可上诉。
起诉书原文:(依南投地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二号刑事判决,已为“公诉不受理”确
定,原因是撤回起诉)
犯罪事实:
一、甲○○为址设南投县……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下简称本署)检察官,职务分配隶属
本署妇幼案件专组(另承办毒品、扫黑及重大、打击民生犯罪、智财、医疗、电信诈欺等
专组案件),依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就刑事案件之侦办,有指挥司法
警察权限。BK000-H113023 (下简称甲男)为某警察局刑警大队男性员警,甲○○于民国
一一三年一月间透过甲男同事BK000-H113023C(下以绰号“小黑”称之)结识甲男,进而
于一一三年二月上旬就承办本署一一三年度他字第二零八号毒品案件(下简称系争毒品案
件),依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于一一三年二月七日核发指挥书并直接以甲男
为受文者,交办予甲男负责侦办,从而甲男因业务关系受甲○○指挥(指导)。嗣于一一
三年二月二十日十三时三十分许至同日十四时三十分许间,甲男因承办甲○○交办之系争
毒品案件前往本署拿取案件资料,甲○○竟意图性骚扰,利用指挥甲男侦办案件之权势及
机会,独自带同甲男前往本署四楼检察官研究室,主动示意与甲男坐在长沙发上谈话,其
间违反甲男意愿触摸甲男整个背部及左大腿偏内侧隐私部位,使甲男心生畏怖而缩起身体
并感受遭冒犯且极度不舒服。适甲男同事“小黑”致电甲男告知甲男停放车辆之位置挡住
去路须移车,甲男方得借故离去,甲○○以此方式性骚扰甲男得逞。
二、甲○○复于同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五时许,意图性骚扰,趁甲男再度前往本署拿取系争
毒品案件资料之际,利用指挥甲男侦办案件之权势及机会,再度独自带同甲男前往本署四
楼检察官研究室,同样趁与甲男坐在长沙发上谈话时,违反甲男意愿触摸甲男背部、肩膀
后方及大腿内、中、外侧等隐私部位,使甲男心生畏怖而缩起身体并感受遭冒犯且极度不
舒服,以此方式性骚扰甲男得逞。
证据:
(中略)
二、讯据被告固不否认有于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同年四月二十三日两日带同告诉人前往
本署四楼检察官研究室,并和告诉人坐在长沙发上,期间有碰触告诉人背部,惟矢口否认
有何抚摸告诉人大腿之情事,辩称:因为怕在办公室讨论案件打扰到同事,所以到四楼检
察官研究室讨论案情,伊虽交办告诉人案件,告诉人虽是受文者,但伊与告诉人非隶属关
系,告诉人可以决定是否承办案件;伊摸告诉人的背部,是因案件讨论过程中要让告诉人
了解,并无其他意思;伊传送“肉棒来给我看一下”等言词,是伊与告诉人甲男、刑警小
黑等人互动模式,“肉棒”是用来称呼告诉人甲男,非指生殖器,其他如“鲜肉”、“补
眼睛”、“肖想”等等这些对话属于正常对话,如对告诉人造成不舒服,愿向告诉人道歉
,伊碰触告诉人背部时,告诉人并无拒绝,身体也没任何动作云云。
惟查,性侵害犯罪具有隐密、调查不易之特性,在无第三人亲睹其事下,若加害人否认犯
行,往往沦于双方各执一词之困境,因之,被害人之指述固须有补强证据证明与事实相符
,始得采为加害人论罪科刑之基础。
然得据以佐证者,虽非直接可以推断该加害人的犯罪实行,但以此项证据与被害人的指述
为综合判断,若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者,仍不得谓其非属补强证据。是所谓补强证据,不问
其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系间接事实的本身即情况证据,均得为补强证据的资料(最
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一号刑事判决意旨参照),而性骚扰案件调查亦同。本
案就被告是否有抚摸告诉人大腿乙节双方各执一词,然有下列补强证据,足证案发当时被
告确有抚摸告诉人大腿。
(一)由上揭证据清单编号六,被告传送予告诉人相关文字讯息多有“性”意涵,其间被告
要求告诉人前来本署见面时传送“肉棒来给我看一下啊!!!~”、“可恶!!!~我要
看鲜肉ㄟ!!!”、“你不要带小黑来喔!”、“陪我去 过年后了!汤屋!”、“案件
随你发挥”等等,可见被告对告诉人在见面接触上带有相当露骨“性”意思之传递,且被
告对告诉人身体隐私部位展现相当露骨之兴趣;又被告辩称“肉棒来给我看一下啊!!!
~”乙情,非指要告诉人甲男传送生殖器照片供观览,而系以“肉棒”来称呼告诉人甲男
,要求告诉人甲男到地检署见面等语,此由该段文字前后文,固有可能,然以“肉棒”此
一形容男性生殖器之俚语来称呼甫认识之年轻男性,其带有性意味实不言可喻。另遍观双
方对话内容,告诉人对被告所传送该等有关“性”意味字眼,或刻意闪避仅就公务上问题
回应,或无相对回应等情,已如上述,从而诚难采信被告对此辩称为其与告诉人之正常对
话。
(二)就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告诉人前来本署前后与被告间相关对话内容,被告已在告诉人
前来本署前表示“多留一点时间陪我聊一下天”,其要求告诉人停留于本署多些时间之目
的已非公务;而告诉人甲男离开本署后,被告甲男传送“小黑电话是来救你的?~~哈”
,甚至在三日后告诉人表明要至本署找被告拿案件光盘,被告进而传讯“(~~小黑不要
再来坏事~~)”。此一情节益征二月二十日被告确实在检察官研究室有对告诉人做出逾
矩之举,否则何必表明上开“救你”、“坏事”等言语,甚且可认其程度绝非仅有被告所
称案件讨论过程中要让告诉人了解而碰触告诉人甲男背部而已。反而彰显其碰触告诉人隐
私部位而认告诉人会自觉身陷险境需人营救;以及为满足一己私欲碰触他人隐私部位之事
不要再让人从中坏事等情,更适足以说明被告传送此等文字缘由。
(三)由被告自承带同告诉人前往本署四楼检察官研究室时,双方所坐之位置,可知当时双
方系比邻并肩坐在沙发上,此一较为特殊情状已如上述,此亦属情况证据。
(四)年仅二十二岁之告诉人投入职场未久,与被告于一一三年一月间方认识,由双方对话
内容应可认双方并无愁隙怨怼;参以告诉人于接受讯问时,表达担心被同事取笑遭性骚扰
。设若被告未有抚摸告诉人大腿此一隐私部位,其又何必捏造此一情节而反应给隶属单位
之队长、小队长,导致自己担心遭人取笑情节发生。
综上,上开(一)至(四)所列虽均非直接可以推断被告有抚摸告诉人大腿的行为,但以此项
证据与告诉人的指述为综合判断,仍足以认定告诉人之指述为真,属适格之补强证据。
三、被告抚摸告诉人大腿及背部,此是否属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称之“身体
隐私处”?按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系以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
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为其构成要件。又该条项虽例示
禁止触及他人身体部位为臀部、胸部;然为避免对被害人其他身体部位身体决定自由之保
护,有所疏漏,另规定以‘其他身体隐私处’作为概括性补充规定。而所谓‘其他身体隐
私处’,乃不确定法律概念。客观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内侧、鼠蹊部等通常社会
观念中属于身体隐私或性敏感部位。至于其他身体部位,诸如耳朵、脖子、肚脐、腰部、
腹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侧及膝盖、腿等男女身体部位,究竟是否属于前开条文
所称‘其他身体隐私处’,仍应依社会通念及被害人个别情状,并参酌个案审酌事件发生
背景、环境、当事人关系、行为人言词、行为及相对人认知等具体事实,而为综合判断(
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参照)。本案依上述补强证据认定被告确有抚摸告诉人
大腿内侧此一隐私处,被告此部分行为该当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要件,固不待
言。至大腿外侧及背部,本事件发生之地点系被告主动带同告诉人至无他人在场之场合,
此种隐蔽空间衡诸常情,相对人(被害人)之主观认知,其身体隐私部位自然较身处公开
场合为广。在公开场合中,同性间触摸大腿或背部,或许上不致让人感受到遭冒犯,然在
二人私下独处场合,则认定上似应有所放宽,判断上更侧重被害人方主观感受。再者,被
告竟传送“也太补眼睛了吧”、“哪好意思肖想”、“认真问,可能你爸都比我年轻,不
要跟我说,比较没有道德压力”,告诉人对毫无任何交情被告此等文字之认知,绝非年纪
相差三十余岁父执辈之插科打荤。从而在此情状下,被告于私下场合抚摸告诉人大腿或背
部,要说无任何性意味而非基于性骚扰之意图,实难采信?综上调查,被告权势性骚扰之
犯行,应堪认定。
加上惩戒法院职务法庭一一三年度惩字第十号判决摘要:(此时的当事人已转调云林地检
署,担任检察官)
三、本院认定被付惩戒人应受惩戒的理由
被付惩戒人为承办妇幼等刑事犯罪侦查业务的检察官,对于构成性骚扰的有关刑事犯罪规
范,应具有一定的认识,竟藉职务上机会,指派甲男协助侦办毒品案件,并利用甲男以即
时通讯软件报告案件进度时,对甲男传送有性意味、性暗示的讯息,进而于一一三年二月
二十日及四月二十三日甲男前往南投地检署拿取案件资料时,在检察官研究室内触摸甲男
的身体及隐私部位,致甲男身心受害,已严重减损检察官的职业荣誉与尊严,伤害司法形
象及国人对检察官追诉犯罪之公正性的信任感,违反法官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前段及检察官
伦理规范第五条规定,情节重大,有惩戒的必要。
四、本院认定被付惩戒人应免除检察官职务,转任检察事务官的理由
(一)被付惩戒人本件违失行为,已造成社会对检察官整体评价的贬抑,损及人民对被付惩
戒人足以从事检察官职务的信任,也对被付惩戒人日后继续以检察官身分,领导统御下属
执行犯罪侦查业务,造成困难,故应认被付惩戒人已不适任检察官职务,有予以惩戒,汰
除退场的必要。
(二)被付惩戒人对其违失的客观事实均坦承不讳,行为后态度良好,知道反省,且已征得
甲男原谅,与甲男调解成立,赔偿甲男新台币三百三十六万元,并依调解内容于一一四年
参加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共四十九小时。又被付惩戒人自八十九年担任南投地检署候补检察
官,迄至一一四年从事检察官职务已达二十五年,具相当的侦查经验,而检察事务官协助
检察官讯问、拘提、搜索等犯罪侦查行为,为检察机关的辅助人力,与被付惩戒人原职务
衔接较无适应上的问题。本院审酌上情及公务员惩戒法第十条规定等一切情状,判处如主
文所示的惩戒处分。
综合看来,总觉得有点哭笑不得
且按照刑事方面的卷宗,还提到被害人在案发时才二十二岁,年龄差到这样远也有意思,
这好像说不太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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