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一个动作 三张罚单,会成立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14 10:34:36
※ 引述《L1ON (如果是勇者欣梅尔的话)》之铭言:
: 如题
: 刚在停红灯的时候
: 一台摩托车在本肥右边
: 骑着骑着右转
: 刚好过停止线
: 刚好没打方向灯转弯
: 刚好骑上人行道
: https://i.imgur.com/gWIJWd5.jpeg
: 这三种都是可以路人检举的
: 我好奇问问
: 一个动作,三种违规,三张罚单,会成立吗?
: 猫猫?
: https://i.imgur.com/WiKWIlG.jpeg
说这种事,理论上不是没有前例,只是事实上可能不太相近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二年度交字第八六一号(原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二
年度交字第一零五号)
事实概要:
原告于民国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八时十二分许驾驶车牌号码000-0000号普通重型机车(
下称系争机车),在高雄市澄清路往义华路方向处,因有“行驶人行道”之违规行为,经
民众于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检举,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三民二分队(下称
举发机关)员警填掣高市警交相字第BQD483270 号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下
称举发通知单)迳行举发。原告不服举发,未经陈述,迳于应到案日期前之一一一年九月
十九日向被告申请开立裁决书,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下称处罚条例)第四十
五条第一项第六款、(一一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前)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于一
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开立高市交裁字第32-BQD483270号裁决书(下称原处分),裁处原告“
罚锾新台币(下同)六百元,并记违规点数一点”。
原告主张:
原告没有行驶人行道行为,且本案警察一行为连开BQD483268、BQD483271号罚单,违反比
例原则,应迳行举发而非直接开罚车主本人,且未依法书面通知受处分人,该处分违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下称处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被告所为之裁决
违法。
法院判断:
(四)原告虽主张伊没有行驶人行道云云,然经检视本件采证光盘勘验内容略为:
“档案名称:00000000_00000000000_ATT1 (无声音)
勘验时间:行车纪录器时间 2022/07/21 08:11:34至08:13:26
勘验内容:
08:11:49-原告机车(车牌号码:000-0000)行驶于检举人前方。
08:12:06-原告机车于路口前,开始向右持续朝路边偏移。
18:12:09至12-原告机车行驶至路旁人行道上,并持续行驶至人行道尽头之红线前停
等。
18:13:21-原告于绿灯亮起前即闯红灯穿越路口。
勘验结束。”
显见原告确有行驶人行道之违规事实,堪无疑问,原告空以前词否认,无足采信。
(五)原告又主张本案警察一行为连开BQD483268、BQD483271号罚单,违反比例原则,且未
依法书面通知受处分人,违反处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云云;按“数行为违反同一或不同行
政法上义务之规定者,分别处罚之。”;“二以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为,应分别举发
、处罚。”行政罚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细则第三条第一项本文均有明文。可知违法行为人
倘基于各别之行为决意,所为在自然意义上可视为复数之违规行为,仍应就数个违反行政
义务行为,分别予以评价处罚之。被告辩称:“观采证影片可知原告另有‘汽车驾驶人未
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违反作为义务)、‘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
违反不作为义务)等不同之违规行为”乙节,经本院当庭勘验采证光盘核阅属实,故该等
“汽车驾驶人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之
违规行为与本件“行驶人行道”之违规行为,其违反行政义务之态样各不相同,客观上乃
各自独立之复数违规行为,且系原告基于各别之行为决意而分别为之,依前揭法文意旨,
警察机关及被告自得就该数个违反行政法义务之行为分别予以举发并处罚。且按“(第一
项)民众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得叙明违规事实并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
管或警察机关检举:……七、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
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项。……(第二项)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于第一项之检举,经
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行为时处罚条例第
七条之一第一项第七款、第二项有明文规定。本件既系民众于行为终了之日起七日内依法
向警察机关检举,嗣经警察机关查证属实后依法举发,程序核无何违误之处,原告犹执前
词主张违反处理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云云,显有误会,委难凭采。
结论:原告之诉无理由,应予驳回。
但当然,这一案当事人只是不服其中一张罚单,才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另外两张,看似是
没有声明不服
所以总共受到的不利益到底是多少,看不太出来...
不过按照前述的第五段来说,确实是可以分别开罚
只是心证是在负责开罚的机关方面(如交通裁决所、交通局等),所以最好是不要先下预
断,毕竟不能排除“嫌疑不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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