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27 14:01:23※ 引述《hrma (资深象迷)》之铭言:
: 是这样的
: 学校有一个民诉的老师,
: 不知道发什么神经,竟然
: 雇用狗仔去跟踪董事,
: 大概违反个资法41条5年以下;
: 或刑法315条,3年以下,看似
: 不重,但只要教嗦3-5次,搭配
: 一罪一罚,感觉随便都10年以上欸
: 有没有八卦???
会有这种想法,基本上就是不知道“定应执行刑”
就算有数罪并罚的状况,最终会因为“内部界限”、“外部界限”等限制,导致加总后的
刑期和定刑后的刑期落差很远
正因为这样,近期才会有加总达数十年的,最后执行的却只有不到十年的情况,对此本来
不应该感到意外,反之当认定为正常现象。
参考: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十二号
法律上属于自由裁量事项,尚非概无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内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体规定,使法院得以具体选择为适当裁判,此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后者
法院为自由裁量时,应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为自由裁量之内部界限
,法院为裁判时,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数罪并罚而有二裁判以上,应定其应执行刑之案
件,法院所为刑之酌定固属自由裁量事项,然对于法律之内、外部界限仍均应受其拘束。
且以所提的背景来说
前提是要有证据表明,且也要能连结上来是该记者所为,才有定罪的空间,在此之前一切
完全都不能谈下去
这种观念,不好恣意、任意混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