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看看,北检执行后,
给人印象是怎样,
认罪了,就没有羁押必要了。
什么叫押人取供,这就是押人取供。
第 十 章 被告之羁押
第 101 条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
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 引述 《vancepeng (秦国金城武)》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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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卦草民真的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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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高院会撤押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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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她已经认罪了 没有羁押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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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的要件之一就是认罪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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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柯屁八个月前也认罪 自然就不用羁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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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到认罪是国际司法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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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唸法律的人都没有出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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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不懂法律的平民到底是在靠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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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的司法已经很脆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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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再用舆论去破坏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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