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假释不到1年狂砍律师头 新北丧尸男13年前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10 13:08:15
※ 引述《twwo (...)》之铭言:
: 为什么杀人可以不用偿命?
: 还杀两人耶
: 居然还放出来继续杀人
: 台湾司法到底在干嘛
: 不是说 已经有做了 什么司法改革 还是什么
: 怎么 还继续放坏人出来继续杀人?
: 把国家治理好 应该是执政党的责任 我这样理解 有误吗??
: ※ 引述《seiya2000 (风见)》之铭言:
: : 08:15 2025/09/10 中时新闻网 萧宥彤
: : 新北市新店区某社区8日晚间发生砍人案。一名32岁李姓男子疑吸食丧尸烟弹后,在楼梯
: : 间巧遇邻居64岁陈姓律师,突持开山刀朝对方头部砍2刀,并勒索1万元未得逞遭警方逮捕
: : ,而律师送医后无生命危险;李男被依杀人未遂、毒品等罪嫌送办,昨(9)日检复讯后
: : 声押获准。事实上,李男曾在19岁时杀害2人,当时死者一人遭断颈、另一人则被开膛,
: : 甚至心脏掉地板,手段凶残。
请先看该前案的刑事判决书,按照台北地院一零一年度重诉字第十三号的说法(该被告没
有上诉第二审、第三审,因此已经先行定谳;但共犯都有),当时判决主文:(甲○○=
王志维;丁○○=李丛安【即本案嫌犯】;壬○○=钟典宏)
一、甲○○成年人与少年共同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拾年。又犯成年人与少年共
同行使变造特种文书罪,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变造“887-UZQ”号、“881-KQO”号机车车牌上黏贴之胶带没收。
二、丁○○犯杀人罪,处有期徒刑拾伍年。又犯共同行使变造特种文书罪,处有期徒刑贰
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变造“887-UZQ”号、“881-KQO
”号机车车牌上黏贴之胶带没收。
三、壬○○成年人与少年共同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犯成年人与少
年共同行使变造特种文书罪,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变造“887-UZQ”号、“881-KQO”号机车车牌上黏贴之胶带没收。
*甲○○、壬○○则经多次上诉,最终搞到检察官头痛而上诉第三审,最终被驳回确定,
最后结果是:
甲○○、戊○○成年人与少年共同伤害人之身体,甲○○处有期徒刑肆年;戊○○处有
期徒刑贰年拾月。扣案之长型西瓜刀贰把、开山刀壹把、铝制球棒壹支及机车霸王锁壹
把,均没收。
论罪科刑:
(三)、正当防卫以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防卫为要件;防卫过当,尤以有防卫权为前提。防
卫行为只需基于排除现在不法之侵害即足以构成;而防卫过当,则指防卫行为超越必要程
度。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须就实施之情节判断;意即应就不法侵害者之攻击方法
与其缓急情势,客观审察防卫权利者之反击行为,是否出于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
字第三一起号、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零四号判例判例意旨参照)。
经查,被告丁○○屡次供称因被害人唐柏豪攻击被告壬○○,为保护被告壬○○,才持刀
攻击等语,核与证人即共同被告壬○○证称:唐柏豪打伊,伊一直要挣脱但跑不掉,丁○
○看伊被困在里面就冲进来救伊,他冲进来手持西瓜刀一阵挥舞,伊感觉没有人打伊了,
伊就起身要跑,并发现手已经断掉了等语,复参酌台北市立万芳医院一零一年六月二日乙
种诊断证明书记载:病患(即被告壬○○)因受有
1.左腕切割伤并桡动脉及多处肌腱断裂
2.远端桡股开放骨折
3.耳后撕裂伤,于一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经急诊住院等语,
可认被告丁○○如上供述及证人之证述,可以采信。
而被害人唐柏豪既有攻击被告壬○○之动作,被告壬○○并因此受伤,足证于被告丁○○
持刀杀害被害人唐柏豪之前或同时,被害人唐柏豪确实已经持武器攻击被告壬○○,此情
对于被告壬○○而言,当属现在不法之侵害。任何人处于此种情况下,均有可能以任何持
有的武器加以回击,则携有刀械到场的被告丁○○于瞬间持刀反击,应属可能的本能反应
。所为持刀挥击属于为排除现在不法侵害之正当防卫,可以认定。惟查,依当时之客观情
状,被害人唐柏豪虽手持铝制球棒,然被告丁○○仍可以大声恫吓或作势挥砍或取下被害
人唐柏豪手中铝制球棒等方式,惟被告竟持西瓜刀朝被害人唐柏豪之头部、颈部、胸部大
力挥砍,其使用之方法,衡诸当时之情形,并非客观上必要,显已逾越正当防卫所必要之
程度,应属防卫过当,故被告丁○○对被害人唐柏豪所犯杀人罪部分应依刑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减轻其刑。
(四)、爰审酌被告三人均年轻气盛而思虑不周,被告甲○○因赌债等问题,不思循理性方
式解决,反纠众携带刀械、球棒、机车大锁等物攻击被害人己○○等人,被告丁○○、壬
○○不思阻止被告甲○○反参与谋议,且分持西瓜刀、机车大锁加入行动,以致被害人乙
○○、己○○受伤;被害人唐柏豪、王彦钧因而死亡之结果,造成家属莫大之哀恸,恶性
非轻,另为避免查缉而变造车牌,影响公众辨识车牌之正确性,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轻,
被告三人均未弥补其等所造成之损害、未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分文,兼衡被告三人均当庭
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道歉,告诉人即被害人唐柏豪母亲辛○○当庭向本院表示原谅被告等人
并特别为被告丁○○求情,及其等年龄、智识程度、行为分担、参与程度等一切情状,分
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就其等行使变造特种文书罪部分,均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以资惩警。
末按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
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三人行为后,刑法第五
十条已于一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修正公布,并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并合处罚之。”嗣修正为:“裁判确定前犯
数罪者,并合处罚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得易科
罚金之罪。二、得易科罚金之罪与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三、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
得易科罚金之罪。四、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与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前项但书情形,受
刑人请求检察官声请定应执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条规定定之。”是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
一项但书之规定,明定得易科罚金与不得易科罚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并合处罚,保留受
刑人就得易科罚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罪,不因合并定应执行刑而全然丧失原得易科罚金
或易服社会劳动之机会,而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更赋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
犯各罪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于裁判确定后请求检察官向法院声请定应执行刑。
从而,经比较修正前、后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修正后之规定较有利于被告甲○○三人
,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关于本案被告甲○○三人所犯上开二罪并合处罚与否
,自均应适用修正后之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定之。准此,本案被告甲○○、丁○○、壬○○
犯行使变造特种文书罪所处之刑得易科罚金,但被告甲○○、壬○○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及
被告丁○○所犯杀人既遂罪所处之刑均不得易科罚金,依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一
款之规定,即不并合处罚之,附此叙明。
但看起来,这位李姓嫌犯在出狱后,显然已经忘记了当年的教训
当时的“有悔意”,如今成为了笑话
且再观察假释裁定书的列表,还附上其犯第三级贩毒罪的前案判决书(最后判决:最高法
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二号,以程序不合法判决驳回上诉)
https://images2.imgbox.com/c6/52/4UTtkoVY_o.png
更一审的判决主文:
乙○○贩卖第三级毒品,处有期徒刑贰年,未扣案之贩卖第三级毒品所得新台币贰佰元没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以其财产抵偿之。
所以这次如果能不重判(并依累犯加重),对前案死者的尊重即视同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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