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京华城案》邱佩琳:亲带200万元到市

楼主: treeeasy (找个爱阅读及运动的妳)   2025-08-12 16:20:41
问 AI:
A给柯文哲一笔钱,没有指定用途,属非亲属间侵占之公诉罪,检察官起诉柯文哲侵占,
但A不承认也作证告知不认为被侵占,请问侵占会成立吗?
ChatGPT 说:
一、侵占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刑法第335条第2项,非业务侵占为例)
1. 他人所有之动产(钱必须是A的,而不是柯文哲的)
2. 基于特定原因合法占有(例如代保管、代购、代付款等)
3. 行为人意图非法据为己有(主观上想占为己有)
4. 有据为己有的行为(如挪用、拒还、挪作私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在你案例中的问题点
‧ 没有指定用途:如果A是无条件交付(例如赠与),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给柯文
哲?
一要件就不成立 → 直接排除侵占罪。
‧ A作证说不认为被侵占:虽然不是告诉乃论案件,检察官仍可侦办,但A的证词会

削弱“这笔钱属于A且仅由柯文哲代管”的证据基础。法院通常会依经验法则认为被害人
的否认,对检方举证造成极大困难。
‧ 举证责任在检察官:检方必须找出其他客观证据(契约、转帐附言、对话纪录等

明该笔钱是委托性质而非赠与。若只有金流纪录、且当事人否认被侵占,成立机率极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论
‧ 在此情况下,侵占罪成立的可能性非常低,因为检察官难以证明该笔钱仍属A所
有?
文哲具有侵占意图。
‧ 即便属公诉罪,没有被害人承认或其他强而有力的证据,实务上法院很可能判柯

无罪。
A应该可以代入任何人,包括民众党,北检快去找证人来作证柯文哲侵占欧,不然很难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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