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民众有资格强迫人删除日常照吗?

楼主: zzzzzzzzzzzy (zz)   2025-06-27 09:06:15
《刑法》第304条 强制罪
行为:强行检查对方手机、要求删除照片,属“施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
刑责: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
《民法》第18条第2项妨害个人资料与肖像权
未经同意录影、上传他人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权与隐私权。
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若录影中有清楚脸部、可识别资讯,且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即公开上传,构成违法蒐集与利用个资。
刑责(若情节重大):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63条第1项第5款:无故跟追、纠缠他人。上前干扰、追问其身分、纠缠查看手机,可能构成。
处罚: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万2千元以下罚锾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63条第1项第6款:扰乱他人安宁。对他人拍摄、录音、录影...致扰其生活安宁者。
处罚: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万2千元以下罚锾
青鸟整天做让台湾丢脸、违法犯纪侵害人权的事
万老师其实也可能犯了这些法,只是她删掉影片了,当事人也不追究,青鸟还以为合法有样学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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