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罢瑶”搞错受理机关 赖苡任声请定暂时

楼主: DoncicInPTT (东七七玩批踢踢)   2025-06-05 16:16:40
1.媒体来源:联合
2.记者署名:记者王宏舜、王圣藜
3.完整新闻标题:“罢瑶”搞错受理机关 赖苡任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遭驳
4.完整新闻内文:
罢免立委吴思瑶第二阶段连署将于7日截止,领衔人张克晋退出,虽罢团欲更换领衔人,却
因同意书未达标而失败;“地动删瑶”召集人赖苡任向法院声请暂时处分,请求法院命中央
选举委员会受理赖苡任提出的连署罢免函和连署人名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罢瑶连署人名
册受理机关应为台北市选举委员会,非中选会,今裁定驳回。
赖苡任主张吴思瑶罢免案已通过第一阶段的提议人门槛,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9条第2
项后段,中央选举委员会已通知提议人的领衔人张克晋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张4月8日领取
连署人名册格式,但他却在5月1日公开声明退出,不履行领衔人义务,因此备补领衔人应自
动递补。
赖称为避免罢免案付诸流水,因此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并声明中选会应于罢免案征求连
署期限届满日前,对赖提出的连署罢免函及检附连署人名册正、影本各1份应予受理,并依
罢免程序续行查对,如中选会对于查对结果不足法定连署人数通知补提时,应通知他补提。
北高行指出,选罢法第7条第1项规定“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
县(市)长选举、罢免,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
会办理之。”同法第80条第3项规定“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应将连署人名册正、影本各1
份,于第1项规定期间内向选举委员会1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所称选举委员会,依选罢
法施行细则第48条规定“本法第80条第3项所定之选举委员会为主办选举委员会。但原住民
立法委员罢免案,为中央选举委员会。”
依照规定,罢免吴思瑶案连署人名册受理机关应为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并非中选会,赖苡任
声请中选会应“受理”无据。另外依赖声请内容,他争执张克晋公开声明退出而不履行领衔
人义务,应由备补领衔人自动递补,若主张可采,也属备补领衔人才具法律上利害关系;赖
仅以“公众周知”为由,泛称他是为立委吴思瑶罢免团体的“召集人”,却未释明适格缘由
,况且“召集人”也非选罢法所规范的人员,声请并非适法。
此外,赖苡任在罢免案的连署人名册尚未向主办机关提出,即向北高行提出定暂时状态假处
分声请,北高行认为未释明他与中选会间有何争执的法律关系存在,因此驳回。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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