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05 10:33:03※ 引述《JAL96 (JAL96)》之铭言:
: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 男子阿强(化名)前年11月间因违规停车,导致车辆被拖吊,他竟心生不满,直接前往
: 拖吊保管场将车子开走,事后挨告还反过来控诉警方的拖吊过程影像画面是AI变造的。
: 新竹地院法官检视所有证据之后,并未采信阿强的说词,并依犯损坏封印罪,判处他有
: 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
按照“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九一七号”刑事判决的附图(即勘验拖吊过程
的录影画面):
00:00:00~00:02:40
https://i.imgur.com/RcInLH7.jpeg
员警及拖吊车抵达被告车辆违规停放地点即新竹县○○市○○○○街,先执行拖吊另一违
规停放车辆即车号0000-00之作业;于00:01:28时,员警以白色粉笔于被告车辆左前方地
面书写车号0000-00车辆之拖吊资讯并拍照存证;复于00:01:36时,在前开0000-00车辆之
拖吊资讯旁地面,接续书写被告车辆之拖吊资讯。
https://i.imgur.com/cRviGzU.jpeg
于00:01:47时将被告车辆之拖吊资讯书写完成后,先拍摄上开车号0000-00车辆外观并张
贴蓝色封条,拖吊人员随即将车号0000-00车辆拖离现场;于00:02:33时,员警拍摄被告
车辆之前方外观,此时可见被告车辆右前方之地面,确有员警以白色粉笔所书写之被告车
辆拖吊资讯,并经员警拍照存证。
00:02:41~00:02:50
https://i.imgur.com/lfDqeXq.jpeg
员警于00:02:44时,将蓝色封条贴于被告车辆左侧前后门间之车门边框上。
https://i.imgur.com/SCrMmm9.jpeg
于00:02:49时,员警拍摄被告车辆右后叶子板处时,明显可见蓝色封条黏贴于被告车辆左
侧前后门间边框上。
00:02:51~00:04:28
https://i.imgur.com/bqfNyDh.jpeg
员警于00:02:54时拍摄被告车辆后侧外观,随后于00:02:59时,撕取蓝色封条黏贴于被告
车辆右侧前后门间之车门边框上(此时因车辆与路边铁皮围墙距离过近及员警密录器悬挂
位置,画面中并未显示蓝色封条张贴于被告车辆上之画面,仅得自被告车辆之玻璃反射看
出员警黏贴封条之动作)。
https://i.imgur.com/trvDZNq.jpeg
嗣于00:03:44员警自被告车辆右侧通行时,可见蓝色封条确黏贴于被告车辆右侧前后门间
边框上,嗣员警持续拍摄被告车辆之外观照片;于00:04:26时,拖吊人员与员警完成拖吊
,将被告车辆拖离现场。
看起来确实有依法执法
且同时被吊走之另一辆车的车主都没有搞出这种事,根本不解他到底是为何而“暴走”、
行这种妨害公务之实...
至于:
: → ponkd: 诬告罪呢? 114.137.80.104 06/05 08:10
这部分查了是没有资料,且警方没有向地检署报告起诉
不过倒是发现:
在同一法院的“一一四年度补字第二三六号”民事裁定中,针对向新竹县政府警察局请求
国家赔偿一事,新竹地院通知“阿强”(即判决书中的罗某):
(一)补缴裁判费六千七百元(标的金额为五十万元)
(二)起诉状所载之原因事实未用我国文字,应予补正
看起来是想用简体字或其他文字
但结果却蒙混过关失败,这是值得的吗?(不过事后看来还没因为这种程序错误,而裁定
驳回原告之诉,大概是已经进入实体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