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5-28 14:21:47※ 引述《assassinASHE (assassinASHE)》之铭言:
: : 记者黄佳琳/高雄报导
: : 高雄地方法院易庭审理时,法官认为,陈女贴文标题为“陈菊走了?”、内容则是“刚刚脆
: : 有人爆料,陈菊刚刚过世了??真的假的??”,
: : 可见她的标题及贴文内容文句句尾均反复以问号作结,主观上知悉该消息真伪仍有待查证,
: 这案子是哪个检察官送上去的
: 会不会太扯??
: 还要法院审理??
: 虽然是不罚
: 但问问也不行 让人多花时间跑法院或做笔录
这不是检察官移送的
请看“高雄简易庭一一四年度雄秩字第七十六号刑事裁定”原文:
移送机关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陈○○
上列被移送人因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经移送机关以民国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高市警三
分侦字第11471262900 号移送书移送审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罚。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于民国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十九时四十三分五十秒许,以
其个人帐号“****”使用网络论坛批踢踢实业坊(下称PTT)“Gossiping”看板(俗称八
卦版)发表内容提及“陈菊走了?”、“陈菊刚刚过世了??真的假的??”(下合称系
争贴文)等谣言,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经警获报循线查悉上情,因认被移送人涉有违反社
会秩序维护法(下称社维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爰依法移送裁罚等语。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
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一条第一项分
别定有明文,而法院受理违反社维法案件,除本法有规定者外,准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为
社维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甚明。又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固为社维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明定。然所谓散布乃散发传布
于公众之意,而谣言应系指缺乏证据或事实基础之不实言论;足以影响公共安宁,则系不
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上必须达到所散布谣言足以使听闻公众心生畏惧、恐慌、激愤等心理
状态,或因而采取不理性行为举止,始足当之。是行为人倘构成此款违序行为,必以行为
人主观上须有将明知为不实事实散发传布于公众之目的,并于客观上先以语言或文字等意
思表示将该不实事实捏造以谣言呈现,且该谣言内容足以使听闻者心生畏惧与恐慌,而有
影响公共安宁情形。再依社维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警察机关移请裁定之案件,该管
简易庭认为不应处罚为适当者,得迳为不罚之裁定。
三、移送意旨认被移送人涉有社维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违序行为,无非系以系争贴
文及网络新闻等件为主要论据。惟被移送人于警询时坚决否认有何散布谣言行为,辩称:
伊仅是单纯想询问此事真实性,始会发布系争贴文,且伊已于贴文后约半小时即请求八卦
版版主将之删除,故该贴文不可能影响社会安宁等语。经查:
(一)参诸移送机关所举系争贴文撷取画面,该贴文标题为“陈菊走了?”、内容载称“刚
刚脆有人爆料,陈菊刚刚过世了??真的假的??第三行”,可见被移送人已于标题及贴
文内容文句之句尾均反复以问号作结,足认其主观上知悉该消息真伪仍有待查证,仅意在
就尚未获得证实内容以提出网络论坛方式表达个人疑问,或欲与他人进行讨论,倘一般网
路论坛使用者偶然阅读系争贴文,因该贴文充斥提问者主观怀疑,理应知悉发布贴文目的
乃在诉诸公众讨论,衡情亦不致直接相信贴文所述内容为真,是系争贴文内容在客观上已
难评价属不实言论,遑论借此认定被移送人主观上已明知贴文内容为不实事实而有散布于
众之意,故被移送人辩称其仅是单纯想询问此事真实性,即非虚妄。
(二)其次,移送机关虽引网络新闻资料,主张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及多位民众留言云云。然
关于网络报导或系争贴文内留言,充其量仅能认为系争贴文固然引起社会高度讨论或关注
,但不足以扩张解释认为该贴文已使阅览者产生畏惧、恐慌或激愤等负面心理,或有因此
采取不理性行为举止,而有影响公共安宁情形,亦与社维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
要件有间,不得据此裁罚。
(三)是以,依卷内资料不足以证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机关所主张非行,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
,足认被移送人有何散布谣言之违序行为,揆诸前开规定,自应由本院迳为不罚谕知。
五、据上论断,应依社维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主文。
《社会秩序维护法》相关案件,照理是不会移送地检署的
因此这种想像,基本上毫无必要...
但话说回来原文本身
就心思上的直觉而言,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除了依板规处分之外,其余都是多余、毫无
必要的作为
要因而惹上官司,更是单纯的浪费司法资源...
如果该警察局还想抗告,基本上只会让人看到更多笑话,一点都不值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