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孙无法继承遗产 声请

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25-05-18 22:10:05
※ 引述《pase139 ( )》之铭言:
: 三立新闻网
: 2025/05/17 14:48:00
: 清同治7年出生!子孙无法继承遗产 声请151岁曾祖父死亡
: 记者杨忠翰/新竹报导
: 新竹县1名张姓男子,因曾祖父失联逾78年,导致他无法办理继承登记,遂向法院声请宣
: 告151岁的曾祖父死亡;一审法官认为,曾男并非生死不明,因此予以驳回;张男不服提
: 起抗告,法官认为,倘若2个月内曾祖父未陈报仍在世,法院将宣告死亡。
: 张男主张,曾祖父生于清朝同治7年,日治时期设籍在新竹州竹北庄拔子窟,战后未见新
: 的户籍资料,曾祖父亦未参与民国35年全台初次设籍登记,从那时便处于失踪状态,由于
: 曾祖父名下还有不动产,导致子孙无法办理继承登记,遂依民法第8条声请宣告死亡。
: 一审法官认为,尽管曾祖父户籍资料从昭和16年后便未再更新,出生迄今已有151岁,根
: 据卫福部统计,国内最长寿男子为114岁,足可推定曾祖父已自然死亡,应不属于生死不
: 明状态,因此驳回张男声请。
: 张男不服提起抗告,法官认为,死亡宣告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倘若失踪人行踪不明
: 已逾法定期间,或死亡时间不确定者,即有裁定宣告死亡之必要,因此裁准曾祖父死亡宣
: 告,自公告发布隔日起2个月内,倘若曾祖父本人或知其生死者未向法院陈报,届满后将
: 依法宣告其死亡。
: 出处:
: https://reurl.cc/YYRObl
原篇推文,一些比较懂的乡民有点出关键点
其实齁,原本的裁定
(裁判字号: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亡字第 19 号民事裁定)
其实"也没啥问题"
但是呢, "不合行政机关(户政/地政)的口味(流程)"
被继承人拿着这一份裁定,
去户政/地政机关去办理除户登记/继承
就是"不符规定"啊
行方不明失踪的,就是要透过死亡宣告来完成除户登记跟继承登记
然,亡19裁定主文写啥??
"驳回"
法官在判决理由写着
"我觉得这人[应该]早就死了不知道几十年,可以认为死了,因此无宣告死亡的必要"
挖哩,你要户政/地政怎登记???
写...
"某某法官认为应该死了"???
所以,当事人拿这份裁定,被户政地政打枪后,
只好再来抗告,
家事庭也从善如流,废掉原裁定,跑一趟死亡宣告流程
"让大家好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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