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dao (心里有数)
2025-05-18 06:11:40其实我会当理解第一审法官欲按呢做
而且伊真正是依法审判
因为确实民法第8条就有写
爱失踪才会当宣告死亡
失踪的定义嘛毋是这摆才有的:
“失踪人离去其最后住所或居所,而陷于生死不明之状态”
查网络就会当看着矣
所以既然这位曾先生算起来已经151岁矣
岁寿已经比统计上长足济
法官判断伊绝对已经死亡矣
免阁宣告矣
这合理
事实上
查户政函释系统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1
“086/11/29台内户字第8606558号
生死不明系指不能证明其人之生存与死亡之谓。如死亡确实可信,纵未发现尸体,亦可迳行
认为死亡,毋庸再为死亡宣告。
依民法规定申请死亡宣告,以被申请人生死不明为要件,所谓“生死不明”,系指不能证明
其人之生存与死亡之谓。如死亡确实可信(例如因飞机爆炸、矿坑塌陷、船舶沉没等而死亡
时),纵未发现尸体或尸体已被毁失,亦可迳行认为死亡,毋庸再为死亡之宣告“
所以照理讲
既然位户政资料就已经会当判断曾先生已经151岁矣
无可能犹活咧矣
若申请户政机关直接认定死亡而且登记
等户政有资料矣
阁去地政办继承登记
敢真正无法度?
当然
第二审法官徛伫社会公益的立场
直接照死亡宣告程序行
按呢嘛真好
直接解决矣
毋过这无表示第一审法官就做毋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