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5-15 17:44:46※ 引述《chifeng (我不是奇行种)》之铭言:
: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 行政院前发言人陈宗彦被控担任台南市政府新闻处长及民政局长期间,因业者请托视听
: 歌唱场所变更使用工程案及关说警职人员平调案,接受性招待2次被诉,陈宗彦主张无
: 罪,台南地院今天下午宣判,陈宗彦无罪;酒店业者连家梁涉图利媒介性交罪,判10罪
: 应执行1年,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判决确定后缴交40万;王孝玮应执行8月,缓刑2年
: ,判决确定后缴交25万元。
补附“台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五四七号”的判决摘要:
甲:无罪部分
一、【侦查队副队长平调案】部分:
(一)监听译文虽显示陈宗彦于一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晚间二十二时五十九分之后,与王
孝玮有疑似电话联络偕女出场的内容。且于翌日凌晨出现王孝玮接到酒店员员工询问“秀
钱”从哪边抽之问题后,答称“那个咖啡钱算老板的”、“你同学写陈董”之通话内容。
(二)但陈宗彦否认接受性招待。而连家梁、王孝玮除否认提供性服务之外,亦均无法确定
所谓之“陈董”即为陈宗彦。其他监听译文也曾出现陈宗彦向王孝玮提及他的四位朋友中
,有一位亦称呼为“陈董”之内容。因而难以确认上述监听译文上具有一般敬称性质的“
陈董”即是陈宗彦。卷内除了上述通讯监察译文外,并无证据足以证明陈宗彦曾于一零二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接受免费性招待之事实,故认为此部分检察官举证不足。
二、【视听歌唱场所变更使用工程案】部分:
(一)此部分仅有王孝玮于一零二年十一月九日与酒店男、女员工之电话监听译文为证,并
无当日王孝玮与陈宗彦通讯内容。
(二)在此之前之一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监听译文虽出现王孝玮因“陈董”要叫小姐,而
挑选安排“爱佳”出场之内容。但译文中之“陈董”亦未能证明为陈宗彦,无从推论出王
孝玮于一零二年(注)十一月九日电话中询问“爱佳有没有上班?”,是为了提供“爱佳
”为陈宗彦提供性服务之结论。
(三)此外并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陈宗彦于一零二年十一月九日曾从事性交易或接受性服务
之事实,此部分亦属证据不足。
注:原文是写“一一二年”,但当时陈宗彦已经转任行政院发言人,非台南市政府相关人
员,应属笔误而勘正
乙:有罪部分
涉及地点:“慷乐队酒店”、“皇龙酒店”、“天上人间酒店”
此部分,业据当事人自白犯罪,且有前“慷乐队酒店”现场负责人于本院审理时之证词、
一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的与性交易有关之监听译文可证明
犯罪事实。
量刑及缓刑之原因:
(一)被告二人前于一零一年至一零二年间因妨害风化案件,于本院一零三年度诉字第三零
三号审理时,与检察官于审判外达成以下之协商合意:
1.连家梁共二十五罪,各处有期徒刑六月,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得易科罚金)。缓
刑二年,连家梁向公库支付一百万元。
2.王孝玮共二十五罪,各处有期徒刑四月,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罚金)。缓
刑二年,王孝玮向公库支付六十六万元。
并经本院依此协商合意判决(本院一零三年度诉字第三零三号刑事判决,下称前案)。
(二)本院认为前案与本案之犯罪时间相近,且行为态样相同,两案之判决实不宜因审判时
间不同,而呈现不合理之歧异。并考量连家梁、王孝玮担任之角色、参与犯罪之情节,营
利之规模等一切情状,量处与前案相近之刑,并循前案之例,以连家梁、王孝玮分别向公
库支付四十万元、二十五万元为前提,各谕知缓刑二年。
合议庭成员:
【刑事第八庭】陈钦贤(审判长)、卢凤田(陪席法官)、王惠芬(受命法官)
从整个情节看起来,似乎是“旧案新炒”
但最终却是让业者担负无关“妨害风化”的审判,表面上可以感受到业者方的无辜,有苦
说不出来
且同时既然已有相关背景
在赖不掉的情况下,只能承认“贪污”以外的罪状
感觉很像是“黑狗偷食、白狗当灾”...
不过在见到这种消息时
还是会回想到某年新冠疫情严峻期间,某时任部长在某KTV“放开心怀”唱歌的场景,
迄今都不能忘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