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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25-05-11 21:50:25联合报
2025-05-11 17:23
记者袁志豪/台南即时报导
15笔上万坪、近4亿房产全给儿子 女儿主张遗嘱无效获胜诉
台南市一名妇人无法接受母亲过世后,兄弟提出的遗嘱记载,将15笔上万坪、
总价值近4亿元的房屋土地都留给两个儿子继承,提告主张母亲明明识字,遗嘱竟
注记其不识字而无法签名;台南地院认定,遗嘱未践行法定程序,判决遗嘱无效。
这也代表遗产将面临重新分配。
这名妇人提出请求确认遗嘱无效诉讼,主张兄弟二人当时带着93岁母亲,至民
间公证人事务所书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是将母亲名下位于台南市15笔总计10531坪
(34814平方公尺)的房屋、土地都分配给二个儿子,二人各拥有二分之一,价值
约3亿7千1百余万元。
遗嘱提到“由于遗嘱人不能签名,爰由公证人依公证法第捌拾肆条代书姓名,
并使遗嘱人盖章或按捺指印”;另外公证人注记“遗嘱人因不识文字不能签名,依
公证法第捌拾肆条第参项规定,由公证人代书其姓名,并由遗嘱人本人按左手大拇
指指印及印章代之”。
妇人指出,母亲明明识字,依全户户籍誊本教育程度字段可见,母亲是国校毕
业,且最高学历其实是家商毕业,曾短暂任职银行柜台工作;母亲与父亲结婚后,
跟随父亲从商,担任家族事业会计财务工作,且农保加、退保时均需亲自签名,请
领保险给付时亦需亲自签名。
妇人认为,母亲怎么可能因不识文字无法签名?公证书没有让母亲签名,违反
民法第1191条第1项“遗嘱人同行签名”法定要件,自属无效;其次,如果公证人
不知道母亲识字,是因母亲当时称不识字,则母亲在作成公证遗嘱当时,显然意识
不清而欠缺遗嘱能力。
因此,如果母亲当时已经意识不清而称不识字,对于公证人之说明,亦恐无法
理解,如何认可庞杂遗嘱内容?足认公证遗嘱欠缺遗嘱人真意实质要件。妇人主
张,无论是没有给母亲签名,或是母亲已意识不清而称不识字无法签名,均可认遗
嘱无效。
妇人兄弟说明,依据公证法规定及最高法院判决意旨,公证遗嘱仅需由立遗嘱
人指定二人以上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并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
经立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立遗嘱人同行签名,即认符
合公证遗嘱要件。
兄弟主张,母亲的公证遗嘱系是在她意识清晰、精神状态良好下,由嘉义地方
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依母亲口述内容笔记,并经公证人宣读、讲解,经母亲认可,
记明日期,由公证人、见证人、母亲签名或按捺指印,制作过程核与民法第1191条
第1项所规定要件并无不合。
兄弟认为,母亲公证遗遗嘱合法有效,倘对公证书内容有相反主张者,即应由
其对所否认事项负举证之责,否则即认公证遗嘱内容具有相当公信力及证据力;对
方否认遗嘱效力,然并未提出相当证据以实其说,则应认请求确认公证遗嘱无效,
并无理由。
台南地院向农会函调本案被继承人加保、薪调、身分变更、退保申请书等相关
资料,及向保险公司函调被继承人申请保险给付或理赔资料,其上均有被继承人亲
笔签名;且原告主张被记人是高职毕业,被告未予争执,堪认被继承人应识字且能
自己签名。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
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1条第1项定有明文;被告既自承被继承人订立公证遗嘱
时精神状况正常、能理解问话及明确陈述,则被继承人并没有因不识文字而不能签
名的状况。
法院指出,被继承人在可以自己签名的情况下,却没有于公证遗嘱上亲自签
名,而由公证人代书姓名,足认订立公证遗嘱之过程并未践行民法第1191条第1项
所规定之法定程序,应属无效;因此妇人诉请公证遗嘱无效,为有理由,应予准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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