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5-07 18:40:57※ 引述《kuraki156 (kuraki)》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台北地院今(7日)第10天审理剀剀案,进入最后量刑辩论阶段,检方痛陈涉案在押保母
: 姊妹刘彩萱、刘若琳罪恶满盈,犯案动机是看剀剀不顺眼、以虐取乐为了爽,且从没向剀
: 嬷道歉,建请判处刘彩萱无期徒刑、刘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勇敢判下去!”辩护律师
: 团表示本案是制度缺失下的悲剧,刘彩萱已认罪,建请判刑16年到18年之间,合议庭今下
: 午将续行刘若琳的量刑辩论。
主要是想谈下面这段:
: 今上午倾盆大雨,仍有数十位民众排队等候旁听,全案即将辩论终结,湿凉衬托出法庭里
: 压抑情绪。检方用感性口吻先说结论,建请判处刘彩萱无期徒刑、刘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
: ,强调姊妹俩罪恶满盈,但所涉凌虐儿童妨害身心发展致死等3大罪,法定最重均为无期
: 徒刑,依法不能求处2人死刑。
: → pippen2002: 依法不能求处2人死刑?why?什么法? 203.75.79.115 05/07 18:23
: → mmas: 台湾没有死刑啦 49.218.94.231 05/07 18:24
目前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本案涉及未满七岁儿童,故同时附
上),全貌如下:
(第一项)
对于未满十八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项)
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项)
对于未满七岁之人,犯前四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院事后在同一年内,增订《刑法》以明定加重“对于未满七岁之人”施凌虐的刑责,
在这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新旧法比较的问题
但当时没有一刀毙命,一并将最重刑责由“无期徒刑”修改成“死刑”,看来立法机关方
面可能也要负上一定责任...
如今纵使再怎样的强调,但除非变更所用法条,将虐童致死罪改成杀人罪,否则应无法止
息民众的怒火
这种事每天看了许多遍,都会觉得厌烦没错,可是正义终究需待伸张
如何能有解答,“出口”要自己找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