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小小草疯传“赖清德、萧美琴亲密接触”深伪片 刑事警察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22 20:09:59
※ 引述《hoyumi (正版型男...无误!!!)》之铭言:
: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 社群Threads知名民众党支持者帐号“迷因校长”近日上传一段影片,内容为总统赖清德
: 、副总统萧美琴接吻“亲密接触”片,对此,民进党今(22日)表示,明显是利用AI生成
: 的深伪(deepfake)影像假讯息,请大家帮忙提醒亲朋好友,切勿转传,否则可能会违反
: 以下法令,目前刑事警察局已经介入调查,请大家谨慎判断,避免成为不实谣言的散播者
: 。
就所提的法令来说:
【《刑法》加重诽谤罪部分】
这部分在“台湾台东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简声抗字第三号”民事裁定中,亦有相同见解,
且在刑事上似应同等适用:
法庭活动内容除相关人员之声纹外,对话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及证人之情感、生活隐私、
昔日恩怨、言词犀利或拙于应对、性格是否锱铢必较等个人隐私资讯,以目前数位档案储
存之特性、容易复制、迅速流通,一旦使法庭录音脱离法院控管范围,技术上无法避免有
心人透过各种“深伪技术(DeepFake)”将声纹等个人资讯予以合成后,制作不实影音,
辅以网络传播速度,对资讯主体造成之伤害程度,将远超过想像,对个人人格权之侵害甚
钜,不仅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六百零三号解释之保护个人资讯自主决定权意旨,亦
与前述现代人格权保障之潮流背道而驰。
【《个资法》部分】
这部分以“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审诉字第三五六号”中,涉及“小玉”(本名朱
玉宸)网红案为著名
在一一三年最高法院上诉驳回而告确定后,曾因为“不获准易科罚金”、必须入狱服刑,
而一度声明异议,结果遭到高等法院驳回
节录部分理由如下:
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系“得”易科罚金,并非“应”易科罚金,受刑人受有期徒
刑之宣告,自非以准予易科罚金执行为原则。本院一一一年度上诉字第三七八七号判决依
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所谕知者仅系“如”准予易科罚金时之折算标准而已,至
于实际得否易科罚金,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系法律赋予执行检察官视个案
具体情形予以裁量之权能。本件执行检察官以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难以维
持法秩序,否准受刑人易科罚金之声请,……无违法或不当。受刑人徒凭己意,空言这数
年深有悔意,有试图提出赔偿方案,只是一直未与被害人达成共识云云,指摘检察官之执
行指挥为不当,而向本院声明异议,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而以本次的具体情形来说,涉及的与“性影像”没有关系
进而要直接推论有这些法律之适用,目前只能说言之尚早,且刑事警察局还没提出任何说
法,这种代位发言感觉怪怪的...
: 听都没听过的青鸟帐号还在"知名民众党帐号"
看了迄今存在的资讯,中天也有报导这事,但没有冠上该专页的政治色彩
因此就杜记者的推定方式,可能需要有人向他问个明白了...
但不管“知名”与否,伤害毕竟已经造成
所以再多的追究基本上没有用处,且以一般逻辑而言,负责“护主”的不会对主人作出任
何伤天害理的事,因此这有可能已经过度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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