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旗下半旗实施办法 EN
发布日期: 民国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内政部 > 宗教及礼制目
第 1 条
各级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下半旗,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2 条
现任总统、副总统逝世时,依下列规定下半旗:
一、总统: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
二、副总统:安葬之日。
第 3 条
和平纪念日当日下半旗一日。
第 4 条
下列人士逝世,经总统决定者,下半旗:
一、对国家有特殊勋劳或伟大贡献者。
二、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有伟大贡献者。
三、现任友邦元首。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总统特颁者外,亦得依逝世者身分由下列机关拟具事蹟报请
行政院转呈总统决定。各该呈请机关必要时得洽请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事蹟资料
:
一、国民为内政部。
二、侨民为侨务委员会。
三、外国人为外交部。
第一项第三款下半旗,由外交部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决定。
第 5 条
因天然或人为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依灾害类别,由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
决定下半旗。但属国际灾害事件者,由外交部报请行政院决定。
第 6 条
第四条第一项各款及前条下半旗之日期、期间,由下半旗决定机关定之。
第 7 条
第四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五条下半旗决定后,由行政院通函相关机关转知所属机关(构)、公
立学校或所辖地方政府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8 条
下半旗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再下降至旗身横长二分之一处。降旗时,仍应升至杆顶,
再行下降。
第 9 条
下半旗时,与国旗并列悬挂之旗帜,其高度不得高于国旗。
第 10 条
民间机构、团体、私立学校下半旗,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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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61
教宗是欧洲唯一友邦的元首
怎么不符合法条降半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