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伪造文书竟然可以羁押?这裁定违法?

楼主: superoho   2025-04-19 07:35:10
如题,八卦乡民都说之前没曾有因单纯伪造文书的案例
随便找了一下就找到
这裁定违法了吧!?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M,106%2c%e8%a8%b4%2c
581%2c20171123%2c1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诉字第581号            
        106年度声字第1149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声 请 人 即 被 告 洪东荣
选任辩护人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林辉豪律师
上列声请人即被告因伪造文书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5 年度侦字第10307 号、第10
308 号、第10309 号、第10310 号、 106 年度侦字第556 号、第557 号、第558 号、第559
号、第64 94号),前经本院羁押在案,兹就延长羁押暨声请停止羁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东荣自民国壹佰零陆年拾壹月贰拾捌日起延长羁押贰月,并禁 止接见通信。 其余具保停
止羁押之声请驳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东荣因伪造文书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本 院于讯问被告后,认被告
所涉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嫌重大,有 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
之虞 ,有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第1 项第2 款之情形,非予羁押, 显难进行审判,而有羁押
之必要,于民国106 年8 月28日执 行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在案。
二、兹经本院讯问后,认为前开羁押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就涉 案情节供述前后不一,亦
与证人所述有歧异之处,自有事实 足认为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且本院即将进行审判程
序, 本案尚未经言词辩论及宣判确定,兹为随即到来之审判进行 及执行之必要,并无法以
具保、责付取代羁押。另被告所涉 犯罪事实,对社会侵犯之危害性及国家刑罚权遂行之公
益考 量,认对被告维持羁押处分系适当、必要,且经司法追诉、 审判之国家与社会公益,
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两相利益衡 量后,对被告延长羁押堪称相当,符合宪法比例原则及
刑事 诉讼法上羁押相当性原则之要求,堪认被告前揭羁押原因及 其必要性均属存在,是对
被告仍有继续羁押之必要,应自10 6 年11月28日起延长羁押2 月,并禁止接见通信,爰依
刑事 诉讼法第108 条第1 项、第5 项裁定如主文第1 项。
三、按羁押刑事被告之审酌,并非在行被告系有罪、无罪之认定 ,只需检察官提出之证据
在形式上堪以证明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已足资为是否羁押之依据。因之羁押所称犯罪嫌疑
重大 ,有无羁押原因及必要性乃以“自由证明”为已足,自与有 罪判决之心证有所不同。
且羁押被告之目的,主要在于使审 判得以顺利进行,故被告经讯问后,有无继续羁押之必
要, 法院自得就具体个案情节斟酌诉讼进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而为认定,除有刑事诉讼
法第114 条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 驳回者外,是否准许具保停止羁押,法院自有自由裁量
之权 ,衡非被告所得强求(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号、46年台抗 字第21号判例同旨可参)

四、本件被告声请具保停止羁押略以:我就本案已据实陈述,并 无羁押之必要,且亟需返
家照料年迈家人,爰声请具保停止 羁押等语。惟查:本件被告之羁押原因仍然存在,并认
有继 续羁押之必要,业如前述,至被告陈明亟需返家照料年迈家 人等声请所述各节为由声
请具保停止羁押,虽或有情堪悯怜 之处,惟究与其受本院羁押之原因毫无关联,并核与刑
事诉 讼法第114 条所定事由不符,而无从审酌。据此,声请人声 请具保停止羁押,自难准
许,应予驳回。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1 项、第5 项、第101 条 第1 项第2 款及第220 条
,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审判长法 官 冯俊郎 法 官 王荣宾 法 官 王子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