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消防员夫妻勒索麦当劳7060万判刑定谳 不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4-15 18:42:30
※ 引述《ltytw (ltytw)》之铭言:
: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国防猫)》之铭言:
: : 记者刘松霖/综合报导
: : 速食店龙头麦当劳遭一对消防员夫妻以小孩在店内受伤为由,滥权勒索7千多万,最高
: : 法院今年1月分别将先生、太太判刑6年6月、5年2月定谳,夫妻俩不服,认为《贪污治
: : 罪条例》中,对于“藉势借端勒索财物”的定义不明确,声请释宪,大法官认为他们声
: : 请的理由纯属个人主观意见,根本没讲清楚相关法令哪里违宪,裁定不受理。
: : 当年向麦当劳勒索
: : 间接造成麦当劳撤除儿童游戏区的消防员夫妻
: : 声请释宪遭到大法官打枪
: : 准备携手进监狱囉
相牵连之案例:
一、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五三号刑事判决
上诉意旨:
(一)原判决认上诉人2人系夫妻,由蔡一郎利用职权使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称消防局
)“消防安全管理系统”(下称安管系统)查询调阅台湾麦当劳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06
年6月1日更名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麦当劳公司)○○市○○区裕民分店(
以下简称裕民店)之“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书”(下称申报书)及附件资料,得知裕民
店有“应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安全设备”之缺失,据以向新北市政府陈情,检举该店违规
,藉势勒索财物。惟实不能证明蔡一郎系于106年4月10日前,即查询打印该申报书与附件
,且无从自申报书及附件之内容查悉裕民店有前述缺失,该店“消防安全设备种类及数量
表”排烟设备项目为空白,仅表示未设置该设备,不等同俱属“应设置而未设置”。原判
决显有认定事实未依证据及违反论理法则之违法。
(二)蔡一郎曾至裕民店现场多次,依其消防专业学能即可查知应设置排烟设备而未设置之
缺失,不需利用安管系统查询,其所胪列之公安与行政违章等检举资料,均可由网络上搜
寻取得,且系透过一般民众均可投诉之各县市政府信箱为检举,不致误认为消防局业务,
亦与消防员身分、权势及权力无关。蔡一郎指导消防局土城分队安检小组稽查裕民店结果
有误,该店有应设置排烟设备未设置之缺失,因此开立限期改善通知单,此举并无利用职
务上之权势或权力可言。上诉人2人并未主动告知职业、身分,亦非凭恃消防员之公务员
身分恫吓、胁迫麦当劳公司人员,仅依其民事请求而为适法主张,与藉势、借端勒索财物
罪之构成要件不合。原判决就上诉人2人如何凭借权势、权力,施以恫吓及威胁之具体举
措等节,未明确说明,迳认构成该罪,违反论理法则,且有判决理由不备及理由矛盾等违
法。
(三)藉势、借端勒索财物罪,须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行为始克成立,而非单以职务上之机
会犯之为已足。纵上诉人2人有藉检举索取不相当之财物,惟实际稽查麦当劳各分店是否
符合消防、建管等法规,非属其2人之法定职务。上诉人2人至多仅系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
机会犯恐吓取财未遂罪,应依刑法第134条、第346条第3项、第1项规定论处。原判决认为
成立藉势、借端勒索财物未遂罪,适用法则显有不当。
(四)原审忽视裕民店及麦当劳全国各分店之建筑执照、使用执照等检举资料,均可由网络
上搜寻取得之事实,就此有利于上诉人2人之事项,未依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项但书规
定为职权之调查,有应于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之违法。
(五)上诉人2人有5名12岁以下之子女,且长女及长子前遭人骚扰霸凌,有创伤压力症候群
,黄樱惠则因本案有焦虑适应障碍症。上诉人2人一旦入狱服刑,子女顿失依怙,无以为
继。依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量刑时自应审酌其等未
成年子女之利益保护,原判决未予审酌,有不适用法规之违法。
法官心证:
(二)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之藉势或借端勒索财物罪,其所谓“藉势”勒索财物
,指行为人“凭借权势、权力”,以恫吓或胁迫之手段,使人畏惧而交付财物;另“借端
”勒索财物,则为“假借端由”,以恫吓或胁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财物。祇以行为
人凭借其本人或他人之权势,或以某种事由为借口,施行恫吓,以索取财物为构成要件,
不以所藉权势事由,在其职务范围内或与其职务有直接关系为必要(本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4262号判决参照)。举凡凭借行为人本人或他人之权势或假藉某种不利于被害人之事由
为借口,施以恫吓、胁迫,于被害人心理上形成压力,使被害人心生畏惧,恐不从将致生
对己不利之后果,以达其索财之目的者,均属之。纵所藉以恫吓之原因事实确实存在,仍
无解于该罪之成立(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5号判决参照)。又证据之取舍及事实之认定
,为事实审法院之职权,如其判断无违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即不能任意指为违法。
(三)原判决事实及理由已说明:
1.上诉人2人因蔡○○在裕民店使用游戏设施而受伤,为向麦当劳公司勒索财物,由蔡一
郎使用安管系统查询及打印包含裕民店在内、麦当劳公司新北市14间分店之消防安检申报
资料,以民众陈情名义寄发电子邮件至新北市政府市长信箱,匿名检举裕民店有未依规定
设置消防安全设备、于住宅区设置餐厅涉嫌违规使用,及儿童游戏区不符设置标准等违规
缺失。承办人许雯琳接获检举案,透过系统交办土城分队,该分队稽查小组成员葛卿如等
人据报前往稽查,未发现不符情事。许雯琳接获回传资料,签办“电子陈情案件回复表”
公文草稿及检附稽查合格之交办单送陈后,随即休假。黄樱惠因代理许雯琳职务,登入公
文系统查询该公文内容及知悉稽查结果后,以通讯软件LINE告知蔡一郎。蔡一郎之管辖责
任区虽不含土城区,仍致电土城分队,待葛卿如回电,即凭其任职火灾预防科,具有可指
导各分队执行消防稽查之权限,以裕民店3、4楼属违规使用,使用场所面积加总超过500
平方公尺,却未依“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28条第1项规定设置室内排烟设
备为由,迳行指导葛卿如之稽查结果有误,要求再次稽查并开立限期改善单。葛卿如再赴
裕民店稽查,开立限期改善单后回传登录安管系统。黄樱惠则登入许雯琳之公文系统,将
该陈情案件之回复表文稿内容改为“发现该场所未依规定设置室内排烟设备之缺失,违规
事实已开立限期改善通知单要求管理权人改善”,并抽换附件后送陈,嗣由许雯琳于上班
时依核定之文稿送发。
2.裕民店因遭开立限期改善通知单,店督导刘彩惠主动联系蔡一郎商谈赔偿事宜,蔡一郎
先口头求偿200万元,并制作“赔偿申请函”交付刘彩惠,胪列裕民店违反消防、建管规
定等情事,声称麦当劳公司新北市有20多家分店亦有相同违规,若依法规或相关安全管理
规范处置,将成社会关注事件,要求麦当劳公司限期与之和解,给付蔡○○医药费及惩罚
性赔偿金。嗣与温惠美协商时,将求偿金额大幅提高为7,060万元,之后虽反复指定或延
后和解期限,仍持续告知温惠美,若不和解,会诉诸媒体,将全国麦当劳各分店违规内容
公布于网站上。其间蔡一郎除向靖娟儿童文教基金会检举外,更与黄樱惠陆续蒐集其他县
市麦当劳分店违规情形,向各县市匿名检举麦当劳分店疑有违反消防、建筑等法规,总计
60余间,使麦当劳公司各分店陆续遭稽查及命限期改善,嗣又对温惠美告称麦当劳全省
200余家分店均有缺失,其有制作违规清册及管制表追踪是否改善。
3.梁雯茹于106年3月30日晚间陪同蔡○○就医时,于谈话中得知上诉人2人均任职于消防
局,接手处理之温惠美亦察觉蔡一郎凭借其公务员身分及任职于消防局之权势,屡以麦当
劳公司各分店有消防、公安等违规,恐影响商誉等由恫吓要胁,强索与蔡○○伤势或损害
金额显不相当之钜额赔偿。蔡一郎于协商联系过程中,除扬言:会发挥公务员为民服务之
精神,来准备麦当劳公司之违规清册及管制表,追踪公部门辅导该公司改善进度等语,甚
至与麦当劳公司经营阶层主管之秘书联系时,表明其系“在消防局工作之公务员”。其与
麦当劳公司之法务、外部律师谈话时,亦毫不避讳提及:新北市副市长所组“公安稽查小
组”先前进行之八大行业工作即将结束,“但是他们还是要找议题”、“我会去斟酌我今
天提的这个东西会不会让内部公部门自己主动发起调查”、“我不希望把这件事情爆出来
”、“也可以要200万元,用完再来要”等语,蔡一郎更曾向黄樱惠表示“我在想要不要
去请科长排这家”等词。蔡一郎不否认其因投资失利及家庭负担而对外负债,经济状况非
佳,参酌附表二所示联系内容,上诉人2人彼此提及可将索赔款用以清偿积欠之债务、购
买房子与汽车、投资获利,甚至规划退休不工作后之生活所需,及蔡一郎于传讯交谈间提
及黄樱惠最初觉得蔡○○之事件只能要到30万元等语。益征其等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
凭借担任消防局火灾预防科队员,了解相关业务,并可指导消防稽查或检举营业违规之权
势,假藉前揭端由,对麦当劳公司施以恫吓,以达索财之目的。
4.麦当劳公司负责处理此事之温惠美、许玉山等人,知悉上诉人2人为消防局公务员身分
,具公务上之专业知识,其等告知会持续检举陈情,且该公司众多分店均接获稽查改善公
文,因而察觉此非单纯赔偿或客诉事件,而系凭借上诉人2人公务员身分权势所施加之强
索财物行为。因极为担忧影响企业商誉及形象,乃先后由裕民店之副理、店督导,及麦当
劳公司之法务协理出面,多次与之周旋,更委请外部律师加入协商,甚至惊动美国总公司
,最后迫不得已,始向调查机关提出举发,麦当劳公司确因上诉人2人之恫吓、胁迫,形
成心理压力及心生畏惧等旨。
(四)经核原判决之论列说明,均有卷证资料可资覆按,亦不违反经验、论理法则,并无理
由矛盾、欠备之违法。依卷内资料,上诉人2人最初虽系于梁雯茹询问职业时,透露其等
为消防局内勤之公务员,并非主动告知身分。然上诉人2人先以民众陈情名义,匿名向新
北市政府市长信箱检举,使其成案,由消防局火灾预防科承办人员许雯琳分由土城分队指
派安检小组前往稽查,见检查结果未有不符,又以确有未设置室内排烟设备之缺失为由,
指示葛卿如再为稽查,由黄樱惠于许雯琳休假期间登入其公文系统,呈核后对裕民店开立
限期改善通知单。另又透过其他各种管道向全国各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及民间机构对各麦当
劳分店提出检举。除持续向温惠美等人告知上情外,更于联系过程中,表明为其任职于消
防局之公务员身分,扬言会“发挥公务员为民服务精神”、市政府内有“公安稽查小组”
,其考虑是否让公部门内部主动发起调查等语,以索讨高额金钱,已如前述。其等凭借权
势与端由,施以恫吓,欲遂行索取财物目的,原判决认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2
款之藉势、借端勒索财物未遂罪,并无违误。该罪之成立既不以所藉权势事由在其职务范
围内,或与其职务有直接关系为必要,则上诉人2人所使用手段,是否均与其消防局之职
务相关,或仅透过一般可得之查询管道(如网络);用以陈情检举之资料,是否查自职务
上使用之安管系统、有无源于公务上所知事项等,即均与判决本旨并无影响。上诉意旨㈠
以:卷内事证无法证明蔡一郎系于匿名检举裕民店前,即透过安管系统查询打印该店之消
防安检申报资料,单凭其内容亦无法查悉裕民店之缺失等情,而为指摘;及上诉意旨㈡就
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行使、取舍证据之结果及原判决已说明之事项,依凭己意,指为违
法。均非上诉第三审之适法理由。
(五)上诉意旨(三)主张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之藉势、借端勒索财物罪,须以公
务员利用职务上之行为始克成立,而非单以职务上之机会犯之为已足等情,并引用下列本
院判决为据。然查:所引之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91号判决,已叙明:上开规定所指藉势
或借端勒索财物,均不以所藉权势事由,在其职务范围内或与其职务有直接关系为必要等
旨,惟以该案被告究有何“权势、权力”可资利用,第二审判决未叙明其认定之理由及依
据,而有可议等由,予以撤销发回更审。另引用之本院92年度台上字第6035号、111年度
台上字第1789号判决,均在说明藉势、借端勒索或强募财物罪,行为人除假藉权势、端由
外,并须另出诸胁迫、恫吓等强制方法,向人逼勒财物,致使被害人畏怖生惧,始克相当
。至上诉意旨引用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1号判决,则在阐释:公务员意图不法所有
,利用其职务上应为或得为行为之权势,假藉不利被害人之事由为借口,使被害人心生畏
惧,唯恐不从,将因公务员之作为或不作为而致生不利之后果,以达公务员索取财物之目
的者,严重危害人民对公务员公正、廉洁执行公务之信赖感,其行为之不法内涵自该当贪
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之罪等旨。均与上诉意旨所持法律上主张不合。其指摘原判
决论罪法条适用不当,尚属无据,此部分亦非上诉第三审之合法理由。
(六)原判决依凭扣案之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书、卷附新北市政府人民陈情案件明细等资
料,认定蔡一郎利用安管系统,查询及打印麦当劳分店之消防安检申报资料后,寄发电子
邮件至市长信箱,匿名检举裕民店违规,以向麦当劳公司勒索金钱。至上诉人2人陆续用
以检举之资料,是否透过网络均可搜寻取得,本无碍于本件犯行之认定。上诉人2人及其
辩护人于原审审判期日,审判长问:“尚有何证据请求调查?”时,均答称:“没有。”
有审判程序笔录在卷可查。原审未再为无益之调查,自无违法可言。上诉意旨㈣指摘原审
未就建筑执照等均可由网络搜寻取得之有利事项为调查,有调查未尽之违法,殊非上诉第
三审之适法理由。
(七)刑之量定,属为裁判之法院裁量之职权。原判决关于上诉人2人之量刑,已以其等之
责任为基础,依刑法第57条各款规定,具体审酌上诉人2人之犯罪动机、行为分担程度、
未实际取得财物、犯罪后之态度,及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状况等一切科刑情状,而
为量处。并未逾越法定刑度范围,亦无滥用刑罚裁量权、违反比例原则之情形,尚于法无
违。又具国内法效力之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虽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应优先保障考量、第6条规
定应尽最大可能确保儿童之生存与发展、第9条规定除特定因素外,禁止儿童与双亲分离
等,固揭示保障儿童基本权利之旨。惟系指仅有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情况下,方能作出将
儿童带离其父母或家庭环境之决定,并非指儿童之父母犯罪,仍不得违背儿童利益令其父
母接受刑罚、入监服刑。查原审审判期日,审判长就量刑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时,上诉人
2人已陈明育有5名12岁以下之小孩等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以供法院量刑审酌之参考。原
判决于量刑时,亦叙明其并审酌上诉人2人“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状况”等节,虽
说明较为简略,但难认有漏未审酌前揭规定意旨、忽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及精神,或有上
诉意旨(五)所称量刑未审酌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等情形。执以指摘,尚非适法之第三审
上诉理由。
其余上诉意旨,亦无非系对原审采证、认事之职权行使、原判决已说明及于判决无影响之
事项,以自己之说词、持不同之评价,而为争辩,或重为犯罪事实有无之争执,与法律规
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均不相适合。
按:
梁雯茹:裕民店副理
温惠美:法务协理
邱景睿:委任律师
许玉山:执行董事
程昌兴:消防局火灾预防科科长
许雯琳:消防局火灾预防科土城区承办人
葛卿如:消防局土城分队安检小组队员
二、宪法法庭部分(一一四年审裁字第三五七号):
声请意旨:
一、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称“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
依实务见解所析之构成要件,包括凭借权势、权力或假借端由、勒索、勒征、强占、强募
之犯罪行为、使他人畏惧或畏怖等,其定义均不明确,有罪刑不明确之虞;
二、依贪污治罪条例之立法目的,须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始能以贪污治罪条例处罚之,其与
普通刑法之适用范围应予以厘清,以免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及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利之
基本权利;
三、台湾高等法院110年度瞩上诉字第2号判决以贪污治罪条例审理本案,不应以贪污治罪
条例审理的案件却援用该法律,是否有侵害人民宪法第16条诉讼权之保障,应由宪法法庭
妥为解释。
第二审查庭(吕太郎审判长)心证:
核声请意旨所陈,声请人无非以一己主观之见,主张实务上就系争规定之适用所阐释之见
解,定义不明确,罪刑亦有不明确之虞,并认须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始能以贪污治罪条例予
以处罚等,尚难谓客观上已具体叙明系争规定及台湾高等法院110年度瞩上诉字第2号判决
究有何牴触宪法之处。
速读之后是认为,两夫妻的律师竟用上相同的理由,质疑所用法律不当
但不管是最高法院、或者是宪法法庭,却都似乎看不下去,因此只能说这结果是可预期的
,到头来终究要被执行...
: 你们觉得
: 他们这些行为
: 说好听一点
: 是争一口气吗?
: 只不过没争过就算了
: 还牵脱到别人
: 真的就很那个
: 消防员夫妻的这个害我不能看小孩进去玩
: 某个女生忘了是谁害我不能停健保省钱
: 真的是很赞捏 (贬
: 嘶嘶
这与“争一口气”毫无关系吧
说实际一点,应该是以为可以随心所欲滥权,但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丢了铁饭碗,
什么都没得到...
但无论对这事有再多的疑惑,最终结果仍是一贯的
且第三审认定就未成年子女部分,系在没有违背公约精神下量刑,已穷尽了保障权益的一
切措施,因此没有推翻原判的空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