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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OC (花严)
2025-03-30 21:16:56邱忠义涉纵放炒股犯钟文智“甩锅” 书记官工会“非略式声明”:这锅我不背
民视 即时中心/林耿郁报导
高等法院法官邱忠义等3人,涉嫌违法纵放炒股重犯钟文智,引发社会舆论譁然;对此邱忠
义宣称,都是书记官没有将“略式裁定”送给检方,才会有后续争议。不过书记官工会发出
声明表示“这锅我不背”,邱忠义不要将自己的重大违法行为,嫁祸给承办书记官!
关于台湾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诉字第23号,因裁定书争议导致被告钟文智逃亡案,审判
长邱忠义直接甩锅把责任丢给书记官一事,台湾书记官工会发布“非略式声明”如下:
一、 邱忠义在媒体上表示:“《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的格式并无明文规定,即使是
‘口头谕知’也可以,而合议庭在审理单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并未禁止,且各
法院以略式裁定处理羁押及替代处分,并非罕见且行之有年,合议庭当下未立即制作正式书
面裁定,并无不合法,至于合议庭略式裁定之后 承审法官的书记官要如何通知或送达,
那都是书记官执行层面的问题。”明显将自己重大违反法令之行为,借由实务上身为配属法
官的指挥监督地位,意图嫁祸给承办书记官,书工表达强烈谴责。
二、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裁判应由法官制作裁判书。但不得抗告之裁定当庭宣示者,得
仅命记载于笔录。”同法第51条:“裁判书除依特别规定外,应记载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编号、住、居所;如系判决书,并应记载检察官或自诉人并代
理人、辩护人之姓名。(以上第1项)”裁判书之原本,应由为裁判之法官签名;审判长有事
故不能签名者,由资深法官附记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审判长附记其事由。(以上第2项
)”同法第52条:“裁判书或记载裁判之笔录之正本,应由书记官依原本制作之,盖用法院
之印,并附记证明与原本无异字样。(以上第1项)前项规定,于检察官起诉书及不起诉处分
书之正本准用之。(以上第2项)”
三、 法律明文规定,裁判应由法官制作裁判书原本,并且有明确的记载事项、由合议庭全
体法官签名后,交书记官依照原本制作正本,并附记“本件正本经证明与原本无异”字样。
书记官只负责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后,依照原本制作正本并送达,书记官完全没有任何义务在
根本没有裁定书原本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确认口头谕知、审理单批示是否为法官裁定。从公
开讯息显示,本案合议庭一开始并没有交付裁定书原本给书记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并
经当庭宣示记明笔录,书记官没有依法收到裁定书原本,邱忠义却指责书记官“要如何通知
或送达, 那都是书记官执行层面的问题。”书记官工会认为,这是邱忠义明知自己重大违
背法令、践踏书记官尊严的诡辩。
四、 邱忠义没有检讨自己是否违背法令,却公开表示法官会使用口头谕知、审理单批示的
方式当作裁定原本,无疑是混淆视听,也让外界误会法院有草率制作原本的违法惯习,对广
大竞竞业业之司法人员实不公平,毫不足取。且书记官制作正本时,若无符合刑诉第50、51
条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则一旦裁定内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迹“过于艺术”难
以辨识,则书记官可能因理解有误而陷于违法风险,例如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第158条第1项僭行公务员职权罪之刑事责任。
五、 就是因为有“邱忠义”们,长期在法院、检察署,才会让书记官的劳动权抗争之路,
如此艰辛。台湾书记官工会除严正抗议邱忠义的违法诡辩外,更呼吁司法院、台湾高等法院
职务监督权人,立刻对邱忠义启动自律、评鉴、人审程序,并保障书记官在“没有书面,没
有义务”的安全环境下工作!
https://bit.ly/3Ya3J1I
备注:
想找人背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