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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wang (暱称回来吧)
2025-02-18 08:18:07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林东良
3.完整新闻标题:
邻居是检举魔人!门口监视器拍到13次骑车违规 法院全判不罚
4.完整新闻内文:
台南孙姓女子被邻居住家监视器拍摄13次骑车出门违规行为向警方检举,致孙女被告发13
张罚单,共罚11300元,孙女向台南市交通局申诉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台南庭认为,检举人蒐证行为侵犯孙女隐私权、行动自由权,蒐证已逾合理范围,裁
罚违反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判决撤销全部罚单。
判决指出,孙女从2023年2月5日13时18分许至同年3月15日19时30分许期间,骑车出门时
连续被邻居装设的住家固定式监视器拍下交通违规行为画面,并向警方提出检举,检举项
目包括“机车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转弯或变换车道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
示”、“汽车驾驶人未依规定使用灯光”等。辖区台南市警五分局根据检举资料迳行举发
,共开出13张罚单,裁罚金额从500至1200元不等,累计共11300元。孙女不服向台南市政
府交通局申诉,惟交通局认为违规行为属实依法裁罚并无违误而驳回申诉。
孙女不服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提起行政诉讼,孙女认为检举人利用固定式监视器
,让她一家除受到庞大的行政裁罚,且此行为长期且持续窥探她们一家人隐私,这种恶意
检举的手段合法性不宜,已构成妨害秘密罪,相关罚单均应撤销。
惟交通局却认为,根据民众提供的检举监视器录影光盘影像,违规车辆的车号、车型、车
体颜色及违规时、地都清楚显示,系直接拍摄所得,并没有造假,且违规系事实,员警自
应依法举发。且检举人提出监视器影像拍摄地点为孙女住家门口骑楼,骑楼属公众通行道
路,孙女及车辆在道路上的行动或移动轨迹,并非私密敏感事项或个人隐私资料,尚难认
属于违反隐私权而取得的证据;公共空间乃不特定大众均可共见,并没有隐私权可言,不
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理由,否定监视器的证据能力,故举发并无违误。
法官审理后指出,检举人于自家住宅前方骑楼,即孙女住处隔壁设置监视器,以此方式持
续蒐证邻居即孙女于公共场域之交通行为及车牌等足资辨识人别之个人资料,经权衡、对
比受举发之交通违规情节及孙女之私人活动及隐私、个人资料自主、行动自由所受侵扰程
度,显有轻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社会通念认已逾合理范围,举发机关一旦援用所得蒐证
证据,其行政作为显逾比例原则,故应不予援用。
法官进一步说明,在参与社会生活时,个人之“行动自由”,难免受他人行动自由之干扰
,惟于合理范围内,须相互容忍,乃属当然,但如行使行动自由逾越合理范围侵扰他人行
动自由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对个人“隐私权”之保障,不因身处公共场域而失其必要
性,个人纵于公共场域中,亦应享有依社会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续注视、监看、监听、接近
等侵扰私人活动领域及个人资料之自主,并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指出,检举人以此方式持续注视、监看、接近原告孙女之私人领域活动,举发机关倘
援用该检举证据,行政行为显非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举发机关即应不予援用。举发机
关、处罚机关就检举人提供监视器画面证据,即应排除其证据适格而不得援以为处分之事
实认定基础。原处分采认监视器画面作为裁罚之证据资料,显有违反比例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即属违法之行政处分,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所辩,与法不符难认可采认,原告孙女诉
请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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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217/2910437.htm
6.备注:
违规的行动自由须相互容忍
拍摄公共场合的行动自由须予以限制
台南市人口占全国8% 交通死亡人数占全国9.3% 交通受伤人数占全国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