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LIVE 宝林茶室中毒案 北检侦结记者会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21 10:54:48
※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铭言:
: UDN
: https://www.youtube.com/live/kVthdmvmbBQ
: 台视
: https://www.youtube.com/live/Sy4o63Ir3xI
: 中天
: https://www.youtube.com/live/SSP7hLq97Yo
: 民视
: https://www.youtube.com/live/JriLcXbI-Vk
: 去年三月发生的宝林茶室中毒6死案
: 台北地检署等等10点召开记者会说明
台北地检署起诉书摘要内容:
壹、本案由陈昭蓉检察官指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义分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分
队及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侦办。
贰、侦查结果
一、被告黎○轩、王○德、周○豪、阮○○英、胡○富等5人就宝林茶室A13店部分,均系
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4项、第2项之过失违反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第15条第
1项第4款致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同法第284条前段过失伤害等罪嫌
,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黎○轩就宝林茶室饶河店部分(即附表编号23、27所示被害人)犯罪嫌疑不足,
为不起诉处分。
三、被告陈○凡犯罪嫌疑不足,为不起诉处分。
参、起诉简要犯罪事实
一、被告黎○轩为宝林餐饮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林公司)实际负责人兼执行长,负
责综理宝林公司各项业务、人员进用及教育训练等事项,对于宝林公司经营之“宝林茶室
信义远百A13店”(下称宝林茶室A13店)之营运情形、厨房餐点制作过程及现场人员均有
实际监督、管理权限;被告王○德为宝林茶室A13店之店长,被告周○豪为宝林茶室A13店
之内场厨师,被告阮○○英为宝林茶室A13店之内场实习生,被告胡○富为宝林茶室A13店
之代班厨师。被告黎○轩等5人均为食品业者,均应遵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对
于食材之仓储管制应遵行先进先出、管制温度、确保原材料之品质及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等措施;被告黎○轩、王○德并应自主建立及落实食材管理制度,且对其等监督管理之宝
林茶室A13店员工亦应尽教育训练之义务,使员工具有完整食品安全、卫生及品质管理之
执行能力。
二、缘宝林茶室A13店使用之粿条,外包装标示保存方式为“常温保存(开封后请立即冷
藏保存)”,被告等5人对于拆封之粿条,应低温冷藏贮存,若将粿条拆封后长时间贮存
在温暖、潮湿环境中,粿条易受病原性生物污染,导致食品中毒事件等情均有认识,而依
当时情形,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又被告黎○轩、王○德自始对宝林茶室
A13店未建立、落实食材管理制度,且未尽管理监督、教育训练义务,使被告周○豪、阮
○○英、胡○富自113年3月某日(16日以前)起至113年3月24日止间,在宝林茶室A13店
内,随意将已拆封之粿条均以常温放置在桌面下方层架之置物篮内(位置紧邻地面及水沟
),未冷藏冰存;复持续使用已拆封且未冰存之粿条制备餐点。另被告胡○富更未落实防
止交叉污染、食材先进先出等重要基本原则,不仅重复使用同一只一斤塑胶袋(下称一斤
袋)充作手套,抓取不同时间拆封之粿条,亦将新拆封粿条放入已使用过之塑胶袋,甚至
混装不同时间拆封、已使用之粿条。
三、适台北市信义区于113年3月14日至113年3月17日间气温渐升(13日平均气温17.7度C
、14日20度C、15日19.3度C、16日20.9度C、17日21.4度C),复于113年3月18日降温(18
日平均气温16.8度C、19日15.3度C);而远东百货信义A13于每日营业时间结束后即关闭
空调系统,且被告周○豪、阮○○英、胡○富于每日晚间下班前,均会以水柱冲洗厨房地
面,污水由置物篮侧之水沟排放而出,宝林茶室A13店厨房环境因此闷热潮湿,符合唐菖
蒲柏克氏菌椰毒病原型菌株生长并产生邦克列酸毒素之有利环境,致使唐菖蒲柏克氏菌椰
毒病原型菌株生长并产生邦克列酸毒素,导致宝林茶室A13店于113年3月19日至113年3月
24日间,贩售之餐点“驰名炒粿条”、“宝林滑蛋河”所使用之粿条均受邦克列酸毒素污
染,具体情形分述如下:
(一)113年3月16日:被告周○豪、阮○○英、胡○富于晚间下班前,将已拆封未用尽之
粿条(下称A粿条,以透明塑胶袋X盛装)常温置于桌面下方层架之置物篮内,未冷藏冰存

(二)113年3月17日:被告周○豪、阮○○英上班时,继续使用前一日未用尽且置于常温
之A粿条制备餐点;于下班前,仍将当日未用尽之A粿条常温置于桌面下方层架之置物篮内
,未冷藏冰存。
(三)113年3月18日:被告阮○○英上班时,再度使用前一日未用尽且置于常温之A粿条
制备餐点;另于10时40分许,将113年3月16日进货之5小包粿条(下称B1粿条)拆封,装
入红色透明塑胶袋Y内备用;于下班前,将上开未用尽之A粿条、B1粿条,均常温置于桌面
下方层架之置物篮内,未冷藏冰存。
(四)113年3月19日:
1.被告胡○富上班时,前一日未用尽且置于常温之A粿条至少已逾63小时未冷藏冰存(计
自113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起至3月19日11时40分许止间),加以宝林茶室A13店厨房符合
唐菖蒲柏克氏菌椰毒病原型菌株生长并产生邦克列酸毒素之有利环境,是该份A粿条至此
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被告胡○富仍于11时40分许,使用一斤袋充作手套抓取已受邦克
列酸毒素污染之A粿条,用于制作餐点(提供附表编号5杨○○、30杨○○、6吴○○等3名
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编号5、6被害人死亡;编号30被害人受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
伤害)。
2.嗣于113年3月19日中午12时21分许起,被告胡○富将剩余少量已受毒素污染之A粿条倒
入红色透明塑胶袋Y(内已装有B1粿条),致B1粿条亦受毒素污染;被告胡○富复将113年
3月16日进货之8小包粿条(下称B2粿条)拆封,装入透明塑胶袋X(原本盛装已遭邦克列
酸毒素污染之A粿条),并使用同一只一斤袋(前已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A粿条),
将甫拆封之B2粿条抓均匀后备用,因此使B2粿条同样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
3.约自同日12时35分许起,被告胡○富继续使用同一只一斤袋(前已抓取受毒素污染之A
粿条、B2粿条)充作手套,自红色透明塑胶袋Y内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B1粿条,继
续用于制作餐点(提供附表编号24张○○、25廖○○食用,嗣造成该2名被害人受有腹痛
、腹泻、恶心、呕吐等伤害)。
4.于下班前,被告胡○富将受毒素污染之B1粿条及B2粿条,均常温置于桌面下方层架之置
物篮内,未冷藏冰存。
(五)113年3月20日:
1.被告胡○富于9时54分许,将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B1粿条及B2粿条,全数混装放入
透明塑胶袋X(下称甲混装粿条,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供本日制备餐点使用。
2.于下班前,被告胡○富将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装粿条继续常温置于桌面下方层架
之置物篮内未冷藏冰存。
(六)113年3月21日:
1.被告胡○富于11时10分许起,先将113年3月16日进货之7小包粿条(下称B3粿条)拆封
,装入红色透明塑胶袋Y(原本盛装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B1粿条),因此使B3粿条受
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又使用一斤袋充作手套使用,将甫拆封之B3粿条抓均匀后备用。
2.被告胡○富于11时30分许起,继续使用同一只一斤袋(前已抓取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
B3粿条)充作手套,自透明塑胶袋X内抓取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装粿条,用于制
作本日餐点(提供附表编号31廖○○、11段○○、28刘○○、14黄○○、2傅○○、4李○
○等6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编号11、4等2名被害人死亡;其余4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泻
、恶心、呕吐等伤害)。
3.于下班前,被告胡○富将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装粿条及受毒素污染之B3粿条,
均常温置于桌面下方层架之置物篮内,未冷藏冰存。
(七)113年3月22日:
1.被告胡○富于10时许,将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甲混装粿条及同样已受邦克列酸毒素
污染之B3粿条全数混装放入红色透明塑胶袋Y(下称乙混装粿条,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
),用于制作本日餐点(提供附表编号1吕○○、3陈○○、35蔡○○、12任○○、22林○
○、13刘○○、21张○○、20高○○等8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编号1、12被害人死亡;其
余6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伤害)。
2.于下班前,被告胡○富将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乙混装粿条常温置于桌面下方层架之
置物篮内,未冷藏冰存。
(八)113年3月23日:
1.被告胡○富于10时23分许起,先将113年3月21日进货之10小包粿条(下称C粿条)拆封
,放入新透明塑胶袋Z内,再将之与前一日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乙混装粿条混装,全
数放入新透明塑胶袋Z(下称丙混装粿条,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用于制作本日餐点
(提供附表编号7翁○○、8吕○○、9翁○○、10翁○○、32翁○○、19陈○○等6名被害
人食用,嗣造成该6名被害人受有腹痛、腹泻、恶心等伤害)。
2.于下班前,被告胡○富将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丙混装粿条常温置于桌面下方层架之置
物篮内,未冷藏冰存。
(九)113年3月24日:被告胡○富于11时40分许起,使用已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之丙混装
粿条,用于制作本日餐点(提供附表编号15吴○○、16杨○○、17杨○○、26周○○、33
江○○、34江○○、18陈○○、29柯○○等8名被害人食用,嗣造成该8名被害人受有腹痛
、腹泻、恶心等伤害)。
四、因被告黎○轩、王○德、周○豪、阮○○英、胡○富上开过失行为,致宝林茶室A13
店于113年3月19日至113年3月24日间,贩售之餐点“驰名炒粿条”、“宝林滑蛋河”所使
用之粿条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致如附表编号1至22、24至26、28至35所示共33名被害人
,分别于如附表所示时间至宝林茶室A13店内用餐,食用以循上开路径受邦克列酸毒素污
染之粿条所制作餐点后,陆续发生如附表所示腹痛、腹泻、呕吐、恶心、全身倦怠等食物
中毒症状而受有伤害,经就医后采集血液、尿液或粪便等检体,检测结果均为邦克列酸阳
性,并导致6名被害人死亡(即附表编号1吕○○于113年3月24日、编号5杨○○于113年3
月27日、编号4李○○于113年4月27日、编号6吴○○于113年4月29日、编号12任○○于
113年6月5日、编号11段○○于113年6月11日死亡),嗣经本署及新北、士林地检署检察
官相验后解剖鉴定结果,认死因均为邦克列酸中毒,并查悉上情。
肆、量刑意见
一、被告黎○轩:
审酌被告黎○轩身为宝林公司实际负责人,却未自主建立及落实食材管理制度,且对其监
督管理之宝林茶室A13店员工亦未善尽教育训练义务,以使员工具有完整食品安全、卫生
及品质管理之执行能力,且轻忽食品卫生安全,罔顾消费者权益,其过失情节及犯罪所生
危害均属重大,甚且犯后推诿卸责,未见悔意,态度不佳,爰对于被告黎○轩具体求处4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
二、被告胡○富:
审酌被告胡○富身为厨师,却未注意食材保存方式,且其未落实防止交叉污染、食材先进
先出等重要食安基本原则,过失情节重大,又其供述避重就轻,有随检警提示证据资料而
更异供述之情形,态度不佳,爰对于被告胡○富具体求处4年2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
三、被告王○德:
审酌被告王○德为宝林茶室A13店之店长,却未自主建立、落实食材管理制度,亦未就该
分店员工尽教育训练义务,过失情节重大,其于侦查初期曾先后向卫生稽查人员及检警为
不实供述,兼衡其于侦查阶段终能坦承过失犯行,犯后态度尚可,爰对于被告王○德请求
法院量处适当之刑。
四、被告周○豪:
审酌被告周○豪为宝林茶室A13店之内场厨师,却未注意食材保存方式,本案源自被告周
○豪将已拆封之A粿条置于常温而未冷藏冰存,导致A粿条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又未具体
落实食材交接,足认其过失情节重大;被告周○豪虽不否认部分客观事实,惟未能坦承全
部过失犯行,供述避重就轻,犯后态度难认良好,爰对于被告周○豪请求法院从重量刑。
五、被告阮○○英:
审酌被告阮○○英为宝林茶室A13店之内场实习生,其未将已拆封之A粿条冷藏冰存,导致
A粿条受邦克列酸毒素污染,又未具体落实食材交接,其行为应予非难,兼衡被告阮○○
英于宝林茶室A13店工作期间非长,且犯后已坦承犯行,态度良好,爰对于被告阮○○英
请求法院量处适当之刑。
伍、其他
一、被告黎○轩就宝林茶室饶河店之被害人部分(即附表编号23刘○○、27吕○○):
因被害人2人之邦克列酸检验结果均呈阴性,且食品检体亦未检出邦克列酸,自无从迳认
被害人2人系食用宝林茶室饶河店内制作之餐点造成食品中毒,是被告黎○轩此部分犯罪
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
二、被告陈○凡就宝林茶室A13店、饶河店之被害人部分:被告陈○凡虽系宝林公司之登
记负责人,惟实际负责经营、对员工有监督管理权者,实为被告黎○轩,本案查无证据证
明被告陈○凡对于宝林茶室A13店、饶河店之食材存放、卫生清洁等事项有监督管理权限
,或对于宝林茶室A13店、饶河店之员工未遵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等情节得以认识并
预见,是被告陈○凡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
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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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讲:
一、多数是吃“驰名炒粿条”
二、被害者当中,包括马来西亚籍死者一位
三、采检阴性者,均以不起诉或不另为不起诉处理
结果与老板本身同国籍的也被“坑杀”,这什么概念?
不管怎样,就求刑意见来看,害了这样多的人(而且还是剧毒的类型),结果却只建请法
院处期间短的有期徒刑
这种食安问题,不令人失去信心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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