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37名死囚为何挑“黄麟凯执行枪决?” 法

楼主: sera520 (雷霆)   2025-01-17 1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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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记者署名:
魏圣凌
3.完整新闻标题:
37名死囚为何挑“黄麟凯执行枪决?” 法务部举4大执行理由
4.完整新闻内文:
法务部16日晚间10时2分执行死囚黄麟凯枪决,并指出本案为犯罪情节最严重犯行、手段
残忍,符合113年宪判字第8号最严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济程序进行中等4大执行理由

法务部常务次长黄谋信16日晚在记者会中表示,部长郑铭谦今天批准死刑犯黄麟凯执行令
,于今晚由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会同法警及法医师,在矫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场执行完毕
,并由检察官会同法医师覆验确认死亡,已完成执行程序。
法务部新闻稿指出,宪法法庭于民国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宣告死刑于
犯罪情节属最严重的犯行,符合宪法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等情形下为合宪。
法务部表示,就目前定谳的死刑判决,若符合113年宪判字第8号的判决意旨,且无司法救
济程序进行中、赦免法、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受死刑之谕知者,如在心神丧失中,由司
法行政最高机关命令停止执行”的事由,应依法执行。
法务部提供的黄麟凯案犯罪事实摘要指出,黄麟凯因与前女友有财物纠纷,心生杀意,事
先准备童军绳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处,偶遇前女友母亲,为免杀害计画受阻,以童军绳
绞杀前女友母亲,犹蛰伏于前女友住处,对前女友为强制性交,以逞其性欲后,再以同一
条童军绳绞杀前女友。
事实摘要提到,原确定判决认定黄麟凯所涉犯行手段残忍冷酷,犯行显已泯灭人性,恶性
重大至极,罪责至重,而达罪无可逭的程度,使被害人无辜丧命,造成被害人家属无可弥
补之哀痛与天伦梦碎的悲剧外,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指
“情节最重大之罪”。
法务部指出,最高检察署严谨审核后,认为黄麟凯所犯是直接故意杀人罪,手段残酷,造
成复数被害人死亡严重结果,为犯罪情节最严重的犯行。
法务部进一步说明,最高检察署审查黄麟凯确定的第三审判决后,有进行言词辩论程序、
经辩护人到庭辩护、经法官一致决判处死刑等,符合113年宪判字第8号最严密法律程序的
要求。
法务部还表示,最高检察署审核全部卷证资料后,认为黄麟凯无提起非常上诉的事由,且
黄麟凯并无声请再审、非常上诉、宪法诉讼等特别救济程序中,也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465条的事由,因而将黄麟凯的死刑案卷陈报法务部。
法务部进一步指出,收受最高检察署陈报黄麟凯的死刑案卷后,由法务部参事先行审核有
无法定执行的障碍事由,再由法务部“死刑执行审议小组”开会审查犯罪情节,及有无任
何法定不应或不宜执行的状况。
法务部解释,经死刑执行审议小组再次依“执行死刑规则”、“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
点”及113年宪判字第8号等覆核,查明无声请特别救济程序进行中,也无赦免案尚在处理
中,所犯属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犯行,并经最严密法律程序判决死刑定谳,已穷尽所有救济
程序,陈送部长郑铭谦批准执行。
法务部强调,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程序已极尽审慎、周延,对于死刑犯执行也至为审慎,而
对于死刑审核程序更以最严谨的标准,以兼顾死刑犯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维护
,并维持刑罚最后手段的严厉性,及发挥刑罚抗衡犯罪的功能,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全体
民众的安全与福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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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
原来这就是绿共嘴巴的最严重之罪啊???
笑屎 哈哈哈
那怎么只有死他一个????
超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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