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gobar (GOGOBAR)》之铭言:
: 中国时报
: 被指搞两国论 内政部:“大陆人民等同我国国民”之解释即起停止适用
: 记者 崔慈悌
: 5名里长被指具大陆国籍,内政部去函要求按国籍法办理,遭质疑搞“两国论”。内政部
: 今天说明,行政院112年5月24日函文已指出,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按
: 宪法、国籍法等规定,过去认为大陆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国国民之解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 或不再援用。内政部完全是依法行政,无关清算斗争,更与外界所称两国论毫无关联。
: 内政部表示,我国国民担任公职者即肩负国家忠诚义务,国籍法明文规定民选公职应于就
: 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并于就职之日1年内完成放弃并提出佐证资料。内政
: 部经发现民选公职人员具中华民国以外国籍,去函提醒权责机关应依国籍法办理,完全是
: 依法行政,贯彻法治国精神,无关清算斗争,更与外界所称两国论毫无关联。
你们内政部先遵守宪法再说
: 内政部说明,行政院前以112年5月24日院台法长字第1121023848号函明确指出,两岸条例
: 自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两岸互不隶属为两岸现况和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与中
: 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
: 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89年“国籍法”修法已将定义
: 国籍之用词由“中国人”修正为“中华民国国民”,“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条第1款也规
: 定,中华民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
: 国民。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
,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总纲
第 3 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这条本来没有疑义啦
但是还有一条
第 4 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那大陆地区是不是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 11 条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依据这条宪法来说是
所以中华民国自然不可能承认占据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的伪政权中共以及其国籍合法
: 因此,内政部表示,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过去认为中国
: 大陆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国国民、公民之解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
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就算大陆地区人民不是中华民国国民
但还是中华民国人民耶
国民是持有该国国籍的人民的话
那大陆地区人民不就只是在来到台湾前受限现实政治而没有合法管道取得国籍而已
: 内政部强调,基于公务人员与国家恒处于特别紧密的忠诚、信任关系,为避免国人兼具外
: 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之情事发生,已于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请各
: 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于渠等就职前,告知如兼具外国国籍,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
: 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1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 内政部指出,简言之,民选公职人员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放弃,而行政
: 机关依法行政立场,绝对坚守不会变更。
干你娘啦
中华民国都不承认伪政权中共了
哪来的中共国籍啦
然后林毅夫当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这类中共官职
他就没有做出放弃中华民国国籍的举动(中共不允许双重国籍)
可见中共根本没承认中华民国国籍的存在
结果赖皮缺德政府承认中共国籍的存在
我看民进党才真的是舔共吧
: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大陆地区人民经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注销大陆
: 户口登记,而取得台湾人民身分后,渠等身分既已转换为中华民国国民,其担任公职即应
: 遵守国籍法相关规定,于任职、当选后依法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对未办理者,
: 权责机关均应依法办理解职。
如果是入籍大陆地区而被废止台湾地区户籍的人应该是用其他法律解除公务员职务才对
用到《国籍法》已经违宪了
因为这根本不是双重国籍的问题
从头到尾只有户籍的问题
更何况之前的史雪燕这种大陆配偶的例子
就是内政部违宪承认中共国籍的存在而逼大陆配偶必须放弃根本不存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