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院揭7大勾串、灭证事证!柯文哲4人交保

楼主: chen10 (tom)   2025-01-01 22:37:10
原文43
大家好,还是我肥宅律师啦
我是觉得高院不用为了要押人,然后强迫自己论述羁押必要的层次啦!
直接引用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项就好啦!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项: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
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
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吧大家!原则上羁押耶!!欸不对,这好像是对岸的规定......没事没事,误引了,跟
现在情况只是有点像而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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