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检察官要如何能被关

楼主: fanguy5566 (永远的56)   2024-12-29 23:56:08
古代防止营私枉法与惩治超期羁押的作法
一、防止营私枉法
先秦时期判罚不公“其罪惟均” 罪过与犯人相同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証一点不错,如果有人营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
  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尚书·周书·吕刑》中就曾提到过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即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行为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造成判罚不公,“其罪惟均”,意思是其罪过与犯人相同。可见,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即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二、惩治长期羁押
  “羁押”是现代司法术语,古代称羁押为“囚禁”,法官如果不按规定囚禁犯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杖六十。”
  《明律·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规定:“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所谓“平人”,就是指没有犯罪的普通老百姓。
  在问清细节,被告已认罪又无需再询问的情况下,不只証人,连原告也应即时放回,否则相关法官要被处罚。《明律·刑律·断狱》“原告人事毕不放回”条规定,“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三、古代“断错”了案如何处置?
  汉顺帝建康元年零陵太守刘康因“坐杀无辜”而“下狱死”。
司法问责制度,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等五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
  所谓“同职公坐”,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入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已施行,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秦末有大泽乡起义;
清末有武昌起义;
总有一天官逼民反。
※ 引述《Paulnewman (奉常)》之铭言:
: 检察官乱起诉,都不会出事吗?
: 当然还是有出事的程序和步骤。
: 首先,他要办反对党的党主席的案子,
: 若干年后,他会代表某党竞选总统,
: 当上总统之后宣布戒严,
: 被国会弹劾,
: 依内乱罪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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