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原裁定对被告4人无羁押必要性乙节
未就衡量事项为必要说明
复未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4人逃亡
理由属实不备。
讲这话的是高院合议庭
欸,刑诉法修法22年了
检、辩、审三方独立
法院不做检方的事,很难吗?
应该是检方要提出现有罪证
并提出羁押的必要性
最后才是让法院(审)权衡吧
合议庭怎会用检方角度
先扣一个“罪嫌重大”的有罪推定
再叫辩方提出具保手段何以防止逃亡?
审方直接跟检方站在一起
这叫辩方怎么玩?都给你们玩就好啦
垃圾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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