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 侦查不公开 不适用记者
以下 GPT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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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侦查不公开”的原则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程序,以确保侦查的秘密
性、公正性以及避免外界干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侦查不公开的适用对象包
括侦查机关(检察官和警察等)、相关人员(如律师)、以及参与侦查的其他人。这原则
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未经证实的资讯外流,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或破坏司法公正。
至于记者是否适用侦查不公开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1. 记者非侦查程序参与者:记者通常不直接参与侦查程序,因此法律上的“侦查不公开
”并不直接约束记者本身。然而,若记者报导的是从侦查程序参与者处获得的机密资讯,
则可能涉及违反法律(如《刑法》第132条泄密罪)。
2. 资讯来源的重要性:若记者取得的资讯是透过违法途径(如侦查人员泄密)取得的,
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追究,而记者本身可能因报导内容涉及名誉权侵害等而面临民事责任
。
3. 记者的新闻自由:根据《宪法》和《传播自由法》,记者享有新闻自由,但这自由并
非绝对,需与公共利益、个人隐私、司法公正等权益平衡。
总结来说,侦查不公开原则并不直接限制记者,但记者若从事可能影响侦查公正或涉及违
法泄密的报导,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记者在报导侦查相关内容时,应谨慎评估消息来源
的合法性与报导的公共利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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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记者只要从某A 拿到资讯 且是事实
她拿来当新闻 ㄧ点事情也没有
(除非涉及名誉毁损之类的)
所以她才敢这样大声讲话
而这个某A 把侦查资讯透露出去
某A 才是真正要查的人
啊某A 是谁 就要问问马记者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