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freakk ()》之铭言:
: 五亿高中生
: 家财万贯家庭关系太复杂
: 不知道他杀还是自杀死亡
: 麦当劳被性侵少女
: 家庭有点穷
: 被性侵+诈骗 自杀
: 那一个死的比较冤枉阿
五亿高中生部分:
先看“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号”刑事判决中,提到的背景事实内
容:
一、丁○○之父夏○盛为地政士,丁○○为夏○盛之助理,赖○明就读高中三年级,为赖
○雄与赖○洲(赖○雄之子,已于民国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过世)之大陆籍配偶庚○○所生
之子。赖○雄于一一二年一月五日,在其与庚○○、赖○明共同居住某住处(下称中清路
住处),就先前已陆续移转登记予赖○明之十笔土地,与赖○明补行签订不动产赠与契约
,并由夏○盛、丁○○担任契约见证人,丁○○因此认识赖○明,并得知赖○明名下受赠
多笔不动产。迨于一一二年四月六日,赖○雄在中清路住处浴室跌倒后,于住院期间均未
清醒,而庚○○无能力协助赖○明处理不动产事宜,赖○明因恐赖○雄之元配赖曾○满前
来争夺其名下之不动产,遂于一一二年四月八日,将其户口名簿及连同前揭十笔土地在内
共三十笔之不动产所有权状交付夏○盛携回其位在台中市某住处保管,夏○盛返家后委由
丁○○将前揭不动产所有权状均扫描存盘,丁○○进而清楚掌握赖○明名下登记之各笔不
动产。嗣赖○雄于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过世后,赖○明于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络夏
○盛,要求取回前揭不动产所有权状,惟夏○盛于同日将前揭不动产所有权状携至中清路
住处交还赖○明后,赖○明又担心自己无法妥善保存,旋将不动产所有权状再交予夏○盛
携回保管,夏○盛复于翌日由丁○○陪同将户口名簿返还赖○明。俟于一一二年五月三日
赖○雄告别式结束当日,因赖曾○满阻挡赖○雄牌位进入中清路住处供俸,并限期赖○明
与庚○○于一周内搬离中清路住处,赖○明旋委由夏○盛代为查询其是否为中清路住处之
土地所有权人,夏○盛则另委由丁○○协助查询详细土地资讯,丁○○得悉上情后,思及
赖○明甫年满十八岁,涉世未深,且赖○雄甫过世,赖○明即面临家族争产纠纷,又其母
亲庚○○无能力协助其处理不动产事宜,丁○○认为有机可乘,竟萌生牟取赖○明名下钜
额不动产事实上支配处分权限之意图。
二、丁○○明知其并无与赖○明结婚之真意,竟于一一二年五月四日六时许,将事先缮打
完成其与赖○明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号码、户籍地址之同性结婚书约,以及二人之户
口名簿放进随身背包中,于同日六时五十分许,骑乘其不知情母亲柯○珍名下之某普通重
型机车前往赖○明中清路住处,以欲与赖○明讨论其名下不动产财产之规划事宜为由,邀
约赖○明外出商谈,赖○明应允后,丁○○即于同日六时五十六分许骑乘上开机车搭载赖
○明前往台中市某处之麦当劳中清门市(下称麦当劳中清门市),于同日七时一分许抵达
后,二人在麦当劳二楼用餐区谈话,赖○明即向丁○○抒发其失去父亲之悲痛,以及其与
庚○○遭赖曾○满赶出家门,恐自己无法保有赖○雄所赠与之不动产等无助心情,丁○○
认为机不可失,经稍加安抚赖○明后,即于同日七时三十三分许骑乘上开机车搭载赖○明
,前往台中市某处之星巴克中清门市(下称星巴克中清门市),于同日七时三十九分许抵
达星巴克室外区座位,丁○○即向赖○明提议如二人形式上办理结婚之登记,将可防止赖
曾○满争夺其名下之不动产等语,以说服赖○明同意为假结婚,赖○明虽无与丁○○结婚
之真意,惟其当时甫年满十八岁、高中尚未毕业,相关法律常识及智识经验均有所不足,
适逢赖○雄甫过世、独自面对家族争产纠纷、内心徬徨无助之情形下,因极度信赖先前担
任赠与契约见证人之代书夏○盛及其子丁○○,未及深思熟虑即轻信丁○○之说词,基于
欲保有赖○雄所赠与钜额不动产之目的,遂同意与丁○○办理假结婚之登记。
三、丁○○、赖○明谋议既定,即共同基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犯意联络,于同日八时八
分许在星巴克室外区座位,由丁○○、赖○明在丁○○事先准备之同性结婚书约结婚人栏
签名,丁○○再于同日八时十三分许,单独进入星巴克店内寻找愿意签名之结婚证人,然
均遭店内客人拒绝,丁○○仅得暂时作罢,并于同日八时十九分许,骑乘上开机车搭载赖
○明前往夏○盛名下之台中市某住处(下称翠堤清静社区住处),于同日八时四十三分许
抵达后,在该社区环保室偶遇清洁人员潘○兰,丁○○请托潘○兰担任结婚证人遭拒,丁
○○又于该社区楼梯间拨打通讯软件LINE语音电话联络教召时认识之朋友林○豪,拟商请
其担任结婚证人,然林○豪并未接听电话,被告遂于同日八时四十九分许骑乘上开机车搭
载赖○明前往台中市某处之全家便利超商大地门市(下称全家超商大地门市),于同日九
时五分许抵达后,由丁○○上前请托店内客人范○基担任结婚证人,然丁○○并未明确告
知范○基系其与赖○明欲办理结婚登记,致不知情之范○基误认丁○○系与另名对象结婚
,因而出于善意应丁○○之请求,在丁○○所提供之结婚书约证人栏签名,俟丁○○于同
日九时八分许骑乘上开机车搭载赖○明前往台中市某处),于同日九时二十一分许抵达后
,二人在大厅适遇壬○○陪同友人甲○○、许○菡前来办理结婚登记,丁○○遂上前请托
壬○○担任结婚证人,然丁○○亦未明确告知壬○○系其与赖○明欲办理结婚登记,致不
知情之壬○○误认丁○○系与另名对象结婚,因而出于善意应丁○○之请求,在丁○○所
提供之结婚书约之证人栏签名。
四、继之丁○○、赖○明于同日九时二十六分许在北屯区户政事务所柜台,由丁○○提供
其国民身分证、二人之户口名簿及结婚书约,赖○明提供其国民身分证、证件照片,并由
二人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持向不知情之北屯区户政事务所承办公务员己○○行使之
,据以申办同性结婚登记,使己○○为形式审查后,将丁○○与赖○明办理同性结婚之不
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户役政系统电磁纪录准公文书上,并由不知情之户政事务
所人员胡○贞于同日九时四十九分许换发新国民身分证公文书予丁○○、赖○明,足生损
害于户政机关对于户籍登记管理之正确性。
五、嗣丁○○、赖○明办理结婚登记完毕后,丁○○于同日十时二分许骑乘上开机车搭载
赖○明返回翠堤清静社区住处,而于同日十一时二分许,赖○明自上址阳台坠落社区大楼
大门口旁草坪上(坠落原因尚在侦查中,不在本院审理范围),经大楼管理员王○堂发觉
,并通报警消人员前来处理,惟赖○明经送医急救后仍伤重不治死亡,始循线查获上情。
当时就坠楼原因部分,是写“正在调查中”
而目前是否还有下文(进展),尚无从得知,因此不适合妄下定论;且更何况,就此案,
现时以“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一号”上诉中
因此针对该事件,只能说“言之过早”...
回到麦当劳的职权霸凌等导致想不开事件
目前已知美国总部不管海外事务,而要向台湾分公司查明情况;至于诈骗部分,这是后来
曝光的事,没有进一步调查前不能表明什么...
但不管怎样看,这两者本质根本不同
一个是假结婚、真试图骗走财产,没有被起底前根本算不了什么罪;另一个则是不堪骚扰
等,俨然具备刑事成分
因此比较前还是先确认背景,避免因人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