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在岸船员劳健保 中钢运通工会得阶段成果
焦点事件
2024-12-23
文:孙穷理
12月17号,中钢运通工会在劳动部长洪申翰的主持下,与资方达成协议,资方同意恢复在
岸船员的劳健保、对于工会会员提出的“复保”诉讼不再上诉,并承诺“本国人就业机会
优先,将逐年降低雇用外籍船员的人数至零”,工会则同意取消罢工,以及年底到劳动部
,及元旦的行动。
中运工会的抗争获得成果,不过,这里还是把我们看到的长期问题点出来,无论是“上岸
退保”或者“聘用外籍船员,挤压本籍船员工作权”问题,根源都在船员上船签约、下船
解约的“定期契约”,在岸船员在没有契约及薪资保障的情形下,面对资方在悬挂他国国
旗的权宜船上,大量引进主要是中国籍船员,使得在岸船员候船时间越来越长,生活无以
为继。
先前,工会透过诉讼,挑战“定期契约”,但在法院,往往以《船员法》为《劳基法》的
特别法,而忽略《劳基法》为最低劳动条件保障,没有深入探讨《劳基法》第9条“有继
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的意旨*1(事实上《船员法》也未有强制规定签订定期契约)
,但是,在今年(2024)10月10号,工会在劳动部的抗争中,当时还是何佩珊担任部长的
劳动部却拒绝对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解释。
劳动部解释,当然未必就能扭转法院的见解,但往往可以产生作用,更重要的还是我们是
不是要容许劳政机关在这些事件里,单纯只扮演“公亲”的角色;2023年2月,部长许铭
春任内,劳动部搬迁,前部长陈菊前往祝贺,直言没有劳工抗议,许铭春很有“福气”*2
,而这种“福气”更来自《劳基法》一、二修抗争后,劳动部成功地从所有劳资争议中脱
身。
关于中钢运通罢工事件,我们的工作,都整合在“中钢运通”这个标签所构成的事件页里
面。
https://eventsinfocus.org/taxonomy/term/544
*1
历次中运船员关于契约的诉讼,法院只是简单以“因船员具有劳工身分,但劳工未必具有
船员身分,立法者有鉴于船员工作性质及环境有别于陆上劳工,劳基法中相关规定无法与
航运事业特殊性配合,乃于船员法另作规定,以优先于劳基法”、“劳基法第9条第1项前
段关于‘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之规定,显与国际远洋航运之劳务内容特殊性不
合”。
最高法院也直接认定“国际远洋航运,可签署以船舶出航一次来回之个别独立定期雇佣契
约。被上诉人为货物运输公司,为履行其与中钢集团进口炼钢原料与出口钢品船运,有持
续进行货物运输之需求,船员不可能在同一条船上长期连续工作不间断”。
不过在这一系列的诉讼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有法官愿意就“继续性工作”,做进一步的
探讨:
“不定期劳动契约所需具备之‘继续性工作’,系指劳工所担任之工作,就该事业单位之
业务性质与营运而言,具有持续性之需要者,并非只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之一时性
需要,或基于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换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继续性,应以劳工实际从事
工作之内容及性质,对于雇主事业单位是否具有持续性之需要而定,即与雇主过去持续不
间断进行之业务有关,且此种人力需求非属突发或暂时者,该工作即具有继续性”。
*2
https://eventsinfocus.org/node/7147261
https://eventsinfocus.org/news/714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