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修法没什么,我要是蓝白一定举双手赞成甚至还会要求内政部人事部来普查所有公
务员有无其他国籍或绿卡之类的
但最重要的是,你设这关卡又不会卡到陆配
还是说民进党要视大陆为其他国家?那简单呀,陆委会直接裁撤掉由外交部接手呀
实际意义上的两国论,加油喔
※ 引述《zxc17893 (手写信才能被泪水打湿)》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ETTODAY
: 2.记者署名:
: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 3.完整新闻标题:
: 绿委修选罢法“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防止再有史雪彦
: 4.完整新闻内文:
: https://imgur.com/mPcTLpW.jpg
: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副干事长李坤城。(图/记者屠惠刚摄)
: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 南投县前议员史雪燕因违反《国籍法》规定,未在就职后于法定期限内放弃他国国籍,遭
: 解除议员公职。民进党立委李坤城、王美惠为避免未来又有类似状况,提案《选罢法》修
: 法,增订“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该案已于13日院会一读交付内政委员
: 会审查。
: 根据提案说明,依据《国籍法》第2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
: 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市)、直辖市山地原住民
: 区、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直辖市政府、县政府;村(里
: )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现行《选罢法》
: 中,并无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而是采就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一年
: 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 提案中指出,若当事人刻意隐瞒或是相关机关人员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丧失国籍证明
: ,以致就职后,必须解除职务及追讨溢领之薪资及相关费用的法律争议,为避免就职后再
: 解职之法律争议,因此盼能比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7条之规定,增订“具有外
: 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 史雪燕日前遭内政部以违反《国籍法》为由解除议员公职,她表示将提起行政救济。内政
: 部则表示尊重,强调《国籍法》明定民选公职人员基于国家忠诚义务,须于就职后于法定
: 期限内放弃他国国籍,“放弃户籍与放弃国籍是两件事”,史雪燕既然没有完成放弃他国
: 国籍的法定义务,内政部必须依法解除其议员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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