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12sd2e2aa (XS)》之铭言:
: 同样是老婆出轨
: 假如对象是健身教练
: 代表老婆只是肉体出轨
: 心还在工程师这边
: 但是对象是糟老头
: 代表身心都出轨了
: 这种就救不回来
: 是不是当初让老婆
: 去健身房还好一点
理论上没差别
毕竟出轨可以从两个角度思考:
一、肉体:见人高强马壮,心就会开始漂离、想着“能有一位肌肉健壮保护我是多么的好
、多么的曼妙”,进而会搞事
二、财富:人家能给我物质上的享受,反而本来的配偶一点都不够格
当然,两者都能兼备的话,是最好的
可是如果引起两头不到岸的局面,这样的“背信弃义”就没有意义了啊...
顺带一提,背景是指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八七零号民事判决的话,其中理
由提到:
被告乙○○固辩其系遭被告甲○○强制性交后罹患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始会与被告甲○○
性交上百次云云。惟查:
⑴被告乙○○于系争刑案警询、侦查中自陈:我与被告甲○○在公司是不同部门,不算有
上下从属关系,被告甲○○107年至110年分别性侵我4次、61次、99次、60次,地点通常
在汽车旅馆、高铁桥下、停车场或者我家,我不敢跟家人、朋友、同事说,害怕失去工作
及异样眼光,况且我还欠被告甲○○钱,所以最初抵抗几次无效后我就放弃了;再参以被
告乙○○多次传送“爱你”之贴图予被告甲○○,并称被告甲○○为“亲爱的”;甚而于
原告知悉被告2人发生性行为后,被告乙○○仍传送“没有阿公(注:即被告甲○○),
我的世界就毁灭了”、“阿公就是比你们都还重要”、“就是看到阿公我会很开心,阿公
消失我会很生气难过”、“讲的更白话一些,我觉得我可能真的爱上阿公”、“明天我不
会再去堵他了,星期一我偷看阿公的手机,发现他封锁我的LINE”等讯息内容予原告,表
达对被告甲○○之感情。
⑵本院审酌,被告2人4年内共发生224次性行为,次数极为频繁,时间更横跨原告与被告
乙○○婚前至婚后,足迹遍布许多汽车旅馆;又被告2人位于不同部门,亦无上下隶属关
系,若被告甲○○违反被告乙○○之意愿对其为性交行为,被告乙○○竟未离职以求远离
,反系待在同公司日日相对长达数年;甚者,被告乙○○竟愿意带同女儿与侵犯自己之被
告甲○○于餐厅用餐,甚而让被告甲○○抱其女儿合影,皆与常情有违。再者,被告乙○
○自始至终均未提出其罹患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之诊断证明书,反系多次向原告表明其对被
告甲○○之感情。是以,被告2人应系合意性交无讹。
本质上是有违常理后,基于特殊状况,才会判准高额赔偿
一般情况下,都是数十万元了事...